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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转系统:四类企业不符要求新三板挂牌准入要求

第一财经 2016-09-09 18:40:00

责编:廖书敏

股转系统9月9日解答挂牌业务问题时明确,新三板挂牌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等四类企业不符合新三板挂牌要求。

股转系统9月9日解答挂牌业务问题时明确,新三板挂牌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等四类企业不符合新三板挂牌要求。

为明确挂牌准入涉及的负面清单管理、国有股权批复形式、资金占用、军工涉密、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问题,股转系统9月9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股转系统指出,规定存在负面清单情形之一的公司不符合挂牌准入要求,负面清单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定期评估修订。目前包括,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营业收入累计少于1000万元,但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的除外;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科技创新类公司是指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营业务均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公司,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

对于,申请挂牌公司涉及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情形,如无法提供国资主管部门出具的股权设置批复文件的,在中介机构明确发表公司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以国有产权登记表(证)替代国资部门批复文件;针对财政参与出资的政府引导型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决策文件替代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针对不属于国资部门管理的申请挂牌公司以及央企或国企多级子公司,可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或经其盖章的产权登记表;对国有做市商暂不要求其提供国资或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对涉军企事业单位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转系统指出,除符合挂牌准入条件外,还应根据《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满足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涉军企事业单位的改制、重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需进行军工事项审查,并取得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为涉军企事业单位提供推荐、审计、法律、评估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具有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资格;涉军企事业单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公司章程中应包含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特别条款具体应符合《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但自身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其实施改制、重组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

此外,股转系统还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具体情形和规范要求、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挂牌的要求,进行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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