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
1.不得设立资金池;
2.不得发放贷款;
3.不得非法集资;
4.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
5.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6.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7.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
8.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9.不得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
10.禁止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银监会细则】网贷机构整治重点
1.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2.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
3.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
4.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
股权众筹
1.不得发布虚假标的;
2.不得自筹;
3.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
4.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5.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6.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7.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8.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
【证监会细则】股权众筹禁止行为
1.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2.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4.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5.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6.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7.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第三方支付
1.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
2.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
3.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4.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互联网保险
1.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2.重点查处和纠正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等问题;
3.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等;
4.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要求,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跨界金融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互联网广告
1.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
2.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
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
4.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
5.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6.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
7.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
8.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
9.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