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检网站18日消息,近日,天津市、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案,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奚晓明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副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吉林省原副省长谷春立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谷春立利用担任中共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区委书记、区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鞍山市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奚晓明简历
奚晓明,男,汉族,1954年6月生,江苏常州人,1972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律系经济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二级大法官。
1972.01-1978.03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 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获法学学士
1982.01-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
1985.06-199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判员(正处级)(其间: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中级法院锻炼;1989.09-1993.01北京大学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09-1992.09在英国伦敦大学学习)
1993.07-2000.0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其间:1997.09-1998.07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班学习)
2000.08-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其间:1998.09-2002.07北京大学经济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2003.08-2004.06挂职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2015.07 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谷春立简历
谷春立,男,汉族,辽宁葫芦岛人,1957年7月生,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哲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东北大学文法学院科技哲学专业,1975年8月参加工作。
历任辽中县长滩乡东长村知青,沈阳化工设备总厂车间副主任、技术科长、辽宁省计委长期规划处办公室主任科员、秘书,辽宁他业集团总经理助理兼综合业务部部长,辽宁省国际工程咨询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沈阳市计经委专职委员,沈阳市经贸委专职委员。
1996年任沈阳市经贸委副主任,1998年任沈阳市纺织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1年任沈阳市经贸委主任、党委副书记;
2002年任沈阳市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铁西区委书记、代区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2年12月任沈阳市委常委、市长助理、市政府党组成员,铁西区委书记、区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2005年12月任鞍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6年2月任鞍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0年8月任鞍山市委书记;
2013年1月任吉林省副省长。
2015年8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董云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王用生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徐文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科州的判决意味着,其他州无法通过利用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条取消特朗普竞选总统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