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对被告人聂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聂春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聂春玉先后利用担任吕梁市委副书记、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吕梁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长、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发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8.124321万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春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聂春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2月,据最高检官网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山西省委原常委、原秘书长聂春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聂春玉简历
聂春玉,男,汉族,1955年7月生,山西省侯马市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研究员。197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0月参加工作。
1973年9月入阜新矿业学院地测系测量专业学习;
参加工作后历任侯马市委宣传部通讯组干事、市委办秘书,团市委副书记,高村公社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省委政策研究室工业处干事、副处长,地县处副处长、处长;
1992年9月任省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997年1月任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兼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
2000年10月任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1年6月任省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党组书记;
2003年1月任吕梁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期间:2003年9月至2006年7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政治学专业学习);
2004年2月任吕梁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6年2月任吕梁市委书记;
2011年1月任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2013年2月,山西省委常委、秘书长。
2014.08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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