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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暂停接受两家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 2016-11-04 18:15:00

责编:罗懿

协会决定自2016年11月7日起,暂停接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专项核查结果,协会将对天和融汇和天和融旺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中国基金业协会11月4日发布《关于暂停接受部分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称,近日,多批次投资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投诉,反映北京天和融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融汇)和北京天和融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融旺)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经查,天和融汇和天和融旺分别于2014年6月4日和2015年1月29日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天和融旺委托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为其出具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天和融汇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5月为其出具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由于天和融汇和天和融旺相关投诉事项涉及投资者人数较多,登记备案信息和法律意见书内容与投诉中反映的情况存在重大差异,协会已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专项核查,同时已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为严肃登记备案工作纪律,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秩序,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协会决定自2016年11月7日起,暂停接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专项核查结果,协会将对天和融汇和天和融旺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

协会强调,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环节引入法律意见书制度,目的是要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专业力量,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真实性,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今后,协会将按照风险导向原则,不断加大专项核查力度,扩展专项核查覆盖面,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督促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真正发挥法律意见书制度的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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