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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来了别急着买买买!当心“定金”和“订金”陷阱

第一财经 2016-11-10 11:45:00

作者:综合报道    责编:朱逸

面对“双11”众多促销活动,不要盲目相信部分商家误导性的营销,购物时应当保持理性。

“双11”临近,电商平台一些商家纷纷采用低价预售商品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据中新社报道,专家提醒,在购物时应分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谨防消费陷阱。

有媒体近日报道称,湖北省工商局发布消费提醒,以格式条款规定预付款(订金)不退属霸王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坚决予以抵制。

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据了解,“双11”期间,电商平台部分商家会举行商品预售活动。根据商家要求,消费者只有先预付订金,才能低价预购指定的促销商品。若消费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则订金不予退还。

多位专家指出,商家根据规定“不退定金”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不退订金”,则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定金”和“订金”有何不同?

消费者在购物时应注意分清“定金”和“订金”。那么,这两者究竟有何不同?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有约束力。在支付定金之后,如果消费者不履行签订合同的义务,则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同样,如果商家违约,则需要向消费者赔偿双倍定金。

《担保法》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对消费者和商家的约束力非常弱,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赵占领说。

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主任熊定中表示,定金具有明确的惩罚性意味,比如,如果违约则无法拿回定金;而订金只是以口头或其他方式表达某种意愿,双方都可以毁约。

消费者在参加预购活动时,除了看清“定金”两个字,是否还需要跟商家签订“若商家不供货,则双倍返还定金”的合同呢?

熊定中说,上述内容在法律上已经有明确规定,只要商家使用“定金”字眼,就应当遵守相关要求,不需要另签合同。

何为“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

湖北省工商局提到“以格式条款规定预付款(订金)不退属霸王条款”,这里的“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应当如何理解呢?

先看格式条款,赵占领说,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比如,在电商网站上注册账户时签订的用户协议就属于格式条款,由网站事先拟定,消费者不能修改。

“在格式条款中,有时存在商家过于强调消费者的义务,而降低自身责任的情况,”熊定中说,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里面涉及到上述情况的内容是无效的。

再看霸王条款,熊定中指出,“不退订金”是霸王条款的典型表现。根据这一条款,如果商家不供货,只需要把订金退回去,而如果消费者不想买,则无法拿回订金。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商家可以无责任地毁约,消费者却不可以,这明显是不对等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认为,不退订金的行为违反了契约精神。由商家事先拟定条款,消费者没有话语权,消费者只凭网上的图片就交付订金,又无法退回,消费者与商家信息不对称、财力不对等,不符合契约公平。

刘俊海同时提醒消费者,面对“双11”众多促销活动,不要盲目相信部分商家误导性的营销,购物时应当保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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