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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审

第一财经 2016-11-10 17:27:00

作者:综合报道    责编:叶旻珅

孙鸿志利用职务便利,本人或者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万余元。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2016年11月10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孙鸿志利用其担任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局长、中共松原市委副书记、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25家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本人或者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20万余元。

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孙鸿志利用担任松原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164万余元。

截至案发前,被告人孙鸿志家庭财产及支出共计折合人民币3579万余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2625万余元,被告人孙鸿志对折合人民币953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孙鸿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孙鸿志简历

孙鸿志,男,汉族,1965年9月生,吉林蛟河人,198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自动化专业、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和管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研究员。

1986.07-1990.09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自动控制室研究人员、助理工程师(其间:1986.07-1989.09在阜新矿业学院电气工程系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1989.09获电气化与自动化专业硕士学位。)

1990.09-1995.03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公司科技中心工程师、科技处科长

1995.03-1997.01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实业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处级)

1997.01-1998.03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正处级)

1998.03-1999.05长春煤炭科技中心副主任(副厅级)

1999.05-1999.11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兼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所长(副厅级)(期间:1999年4月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证书)

1999.11-2001.07长春煤炭科技中心主任、党委书记

2001.07-2001.11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2001.11-2004.09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9.09-2004.07在吉林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全日制研究生学习,2004.06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4.09-2005.01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副书记(正厅级)

2005.01-2006.03吉林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6.03-2006.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6.12-2010.12吉林省松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7.01-2008.09在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011.01-2013.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司长

2013.05-2015.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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