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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游现金形式担保或被禁,不用担心导游卷款而逃了

第一财经 2016-11-29 12:11:00

作者:综合报道    责编:叶旻珅

《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

国务院法制办28日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

据送审稿规定,若违反条例规定,出境社、边境社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是已实施多年并经旅游法确认的一项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但实践中,旅行社为防止旅游者境外非法滞留给其造成损失,往往要求旅游者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卷款而逃的事件。《法制日报》报道称,该条例的推出这意味着,近年来多发的被旅行社或导游卷款而逃事件将随着送审稿的通过,再无条件发生。

另外,涉及保证性质的资金,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也在送审稿中被予以重新调整,意见第二十七条明确,质量保证金交纳、使用的收取现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针对零负团费经营等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理解不一、执法尺度不一等问题,送审稿还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收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进行了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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