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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伯强解读输配定价新法:中国史上首个针对自然垄断电网的定价法

第一财经 2017-01-04 18:54:00

作者:董鑫    责编:汪时锋

发改委颁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明确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外公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规定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

《办法》创新性地引入激励性管制理念,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办法》规定,实行费率上限管控,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计入输配电价;强化投资约束机制,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暂不予纳入输配电价,抑制电网过度投资;建立投资定期校核机制,防止电网企业虚报投资,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规划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反之,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建立成本节约分享机制,规定企业实际借款利率、线损率低于政府核定标准的,节约部分按1:1由企业和用户共同分享,调动企业降成本的积极性;建立与供电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当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应扣减电网企业准许收入。

此外,为平稳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办法》建立了平滑机制。监管周期内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平滑到下一周期。

此次出台的《办法》与之前发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共同构成了对电网企业的成本价格监管制度框架。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出台《办法》,有利于加快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进程,推动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定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加快构建主要由市场配置电力资源的体制机制,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办法》公布后,第一财经记者第一时间专访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林伯强,请他梳理此《办法》的亮点与影响。

第一财经:此次《办法》中的亮点有哪些?

林伯强: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电网行业的定价办法,亮点主要是明确了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为电力市场的改革走出了最重要的一步。

根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办法》所明确的就是中间的成本,为“放开两头”提供重要改革基础。

具体的输配电价核定方法和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都是围绕输配电价体系而展开的。

具体的核定方法比较有系统性,规定了折旧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对电网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了电网企业既不能多投,也不能少投,节约部分按1:1由企业和用户共同分享,建立了分享机制,等等。

第一财经:《办法》出台和执行的难点有哪些?

林伯强:由于历史的原因,初始的输配电价核定应该很不容易。

截至目前,发改委已核定了十二个省份的输配电价,这是《办法》出台的基础。还有十多个省份今年可以全部核定完成。

目前输配电价核定是个博弈,实际上是“讨价还价”的过程。以往政府对电网的成本也是管理的,由于历史上的电网投资很大程度上主要政府行为,主要通过投资项目进行核定成本,电网通过上网和终端电价的差价获得利润。今后有了一个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管理输配电价比较容易了。

办法可能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并在今后的执行中加以完善。比如激励约束机制中,还有一些因素比较难以界定,具体到比如上线管控、回报率、过度投资等,上线管控怎么定,什么样的投资算是过度投资,这些难界定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细化说明,在未来实践的过程中摸索经验,并相应进行修正。这对政府作为监管方来讲,是很大的挑战。

但不能说政府完全没有经验,以往政府也核定电网成本,这次只是换了一种相对市场化的方式而已。

第一财经:核定输配电价后对电力价格的下行有没有影响?

林伯强:目前来说,一些地方输配电价下调了一些,但不是全部所有的省份核定的输配电价都下调了,所以电力价格整体上可能会下调一些,但不能指望从核定输配电价这个过程中挣出很大电价下调空间,真正对电价有大幅度影响的,应该来自今后的电力市场竞争和交易。

第一财经:此《办法》在费用方面规定这么细致,但市场环境会经常变化,一些核价标准如何能实现动态更新?

林伯强:输配电价一旦核定,动态主要还是针对增量部分,动态更新相对现在核定输配电价核定,应该会比较容易些,每年投资增量多少,增量部分按照合理的成本和回报就可以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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