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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天津市原市长黄兴国立案侦查 采取强制措施

第一财经 2017-01-22 10:57:00

作者:综合报道    责编:沈佳旎

黄兴国曾任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等职。

22日从最高检网站获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黄兴国简历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党委副书记

1973.11—1976.11 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1 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1—1985.9 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9—1989.7 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7—1990.9 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9—1994.9 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9—1996.8 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9—1996.7 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8—1998.1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长(1995.09—1998.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6 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9—2004.8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2016.9,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2016.9,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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