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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防御“野蛮人”警惕不减 增设不当条款引监管关注

第一财经 2017-02-06 16:36:00

作者:张婧熠    责编:林倩

A股上市公司对“恶意收购”仍保持警惕,加紧修订章程、增设“反收购”条款。此类行为已引发监管和市场的关注,部分不当条款遭到监管问询和股东叫停建议。

为防范和抵御“野蛮人”的威胁,A股上市公司去年曾掀起修改公司章程的热潮,纷纷增设“反收购”条款。去年8月,证监会强调相关条款设定需合法合规,不得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此后,修改章程以防卫这股热潮已明显减弱。

但近期,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在修订公司章程时增设相关条款,或意在限制股东权利、保证现有董事会权益等。此类行为已引发监管和市场的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已下发多个问询函,要求部分公司披露和明确相关条款是否合规合法。此外,受证监会直管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近日对四家上市公司发送建议函,要求改正相关不当条款。

监管审慎对待“反收购”条款

过去一年里,“野蛮人”搅局事件接连发生,部分上市公司为防入侵,纷纷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所谓“反收购条款”。去年8月,证监会对这一现象做出回应,要求上市公司修订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条款的约定需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此后,该股热潮有所减弱,但仍有部分公司对“恶意收购”保持警惕,加紧修订章程、增设相关条款。

*ST宏盛目前业绩连续亏损,公司控股权在去年12月完成变更,此后不足一个月便宣布修改公司章程。从拟修订的内容来看,规定了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修订条款同时指出,当对某项收购是否属于恶意收购存在分歧的情况下,经董事会决议作出的认定为最终依据。

其他修订内容还有,公司每连续36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1/3;股东大会有权对收购方针对本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针对*ST宏盛的此次修订章程,上证所在今年1月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和明确。如,针对“恶意收购”的界定,上证所提出此次修订是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买卖公司股票、依法收购或行使股东权利等问题,并要求公司明确“获得对公司决策重大影响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于董事人数更换的限定,上证所要求公司明确,该项修订是否符合《公司法》、是否不合理维护现任董事地位等。

目前,*ST宏盛已公告将延期回复交易所问询函。而更早之前,上证所在去年12月对诺德股份修改公司章程一事下发问询函。根据公告,诺德股份改变了此前章程中董事会、监事会选人和罢免均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规定,将罢免修改为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将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标准,从单独或合并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提高至5%。

上证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修订是否存在限制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当提高股东行使提案权的法定资格标准等情况。公司在回复中予以否认,并表示修订过程合规合法,但却在随后发布的章程修订中取消了上述被问询的条款内容。

三类不当条款引关注

对于已经修订的部分公司章程,市场亦保持高度关注。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近日向本报表示,经研究发现,国光电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四家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了股东义务和限制股东权利等一系列条款,既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也侵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上市公司发展。投服中心目前已向上述公司发送了《股东建议函》,要求改正《公司章程》的不当条款。

投服中心方面表示,从上述公司章程增设的不当条款,主要包括增加股东义务而强加法律责任、限制股东权利并提高收购难度、增设保护现有董事条款三种类型。

以国光电器为例,其在《公司章程》第49条中要求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股份达到或超过5%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一系列报告。投服中心方面认为,《证券法》对于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有明确规定,需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公司对投资者提供一系列报告的要求,增加了股东的多项义务,强加了投资者的法律责任。

此外,国光电器还在章程中规定,如果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投资者应放弃表决权及其他股东追究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更是剥夺了公司股东的核心权利,严重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加了股东所谓的经济赔偿责任。”投服中心方面称。

限制股东权利、提高收购难度,也是当前公司章程不当条款中较为常见的现象。黑牛食品公司在章程中提出,将《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提高至“3/4以上通过”。投服中心表示,这一规定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提高了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的难度,变相地限制了股东的权利。

而与上述*SY宏盛相关修订类似,国光电器、黑牛食品、隆平高科、中技控股均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内更换作了限制性规定。对此,投服中心方面称,此类条款实行过程中,即使新的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原控制人仍可通过控制董事会控制上市公司;而这种情况,极易导致上市公司进入新旧控制人明争暗斗、公司治理混乱及上市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等情形,进而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服中心负责人强调,市场化收购有利于市场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价值发现,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而部分上市公司通过随意修改《公司章程》,违规增加反收购条款,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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