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中国央行会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就全面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进行讨论及征求意见。
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 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意见》指出,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
《意见》强调,对于结构化产品,优先份额/劣后份额的杠杆倍数分别为固收类3倍、股票类1倍、其他类2倍。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总资产/净资产设定140%和200%的限制。对单只产品,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总资产。
《意见》还提出,禁止资管产品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但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及金融机构一层委外投资有一定的合理性,对其给予禁止例外。但规定被委托机构不得再投资其他资管产品。另外,通道业务也将进一步受到限制。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扩大投资范围、规避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根据《意见》,由各监管部门对照各项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已发行的不符合规定的资管产品在过渡期内逐步规范,产品到期日自然终止,之后不在续期;新产品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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