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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银行: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 银行印章被伪造和私刻

第一财经 2017-02-28 17:48:00

作者:综合报道    责编:陈荣亮

江阴银行称,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

江阴银行28日晚间公告,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达的传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被告)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原告)签订《票据代理回购协议》,委托原告代理被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由于被告未能在约定的回购日期履行回购义务,诉原告垫款。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款本金89,793,716.02元,并支付原告计算至2016年11月4日的利息21,031,969.07元,以及自2016年11月5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对此,公司表示,上述案件经本行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会同律师分析:1、此案与公司《招股说明书》所披露的恒丰嘉兴分行诉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案系同一性质案件,嘉兴案现经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票据代理回购合作协议》涉嫌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印章被伪造、私刻,且公安机关尚未侦查终结,依法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嘉兴案所涉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系恒丰银行与票据中介涉嫌采取伪造、私刻公章等手段,冒用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名义从事的票据买卖;目前宣汉县公安局已将此类涉嫌伪造、私刻公章案件并案处理;

3、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均受到限制,其不具备票据交易主体资格,实际也未从事过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截至本公告发出日亦无任何票据回购业务收入或支出。

公告还称,目前此案尚未开庭审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尚未见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 江阴银行及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将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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