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
李克强同时表示,我国经济基本面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比较高,可动用的工具和手段多。对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我们有信心和底气、有能力和办法。
金融科技(Fintech)的迅猛发展,对其监管带来了挑战。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立信金融学院副院长陈晶莹关注金融科技领域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金融风险,她建议称,应制定“金融科技发展促进法”,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管控好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
金融科技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定义,其核心是利用新兴的互联网信息科技改造和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
根据具体应用领域,金融科技可以分为五大类:在支付清算领域,包括网络和移动支付、数字货币、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等;在融资领域,包括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分布式账本技术应用等;在市场基础设施领域,包括智能合约、大数据、云计算、数字身份识别等;在投资管理领域,包括电子交易、机器人投资顾问等;在保险领域,包括保险分解和联合保险等。
2月7日,英国非盈利组织Innovate Finance发布了《2016年金融科技风险投资图景》的报告,称2016年全球金融科技公司获得了1436笔共174亿美元(同比增长10.9%)风险投资。从金额上看,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的融资总额(77亿美元)首次超越美国的(62亿美元,同比下降了12.7%),成全球第一。也远高于位居第三的英国(7.83亿美元,同比下降了33.7%)。中美两国的金融科技公司融资金额共计139亿美元,占全球总额的80%。
毕马威近日在香港也发布了一份针对金融科技公司的投资趋势报告称,受大型交易推动,2016年投资者对中国金融科技公司的整体投资交易额同比增长逾四成达67亿美元,创下历史新高;而全球范围内,由于并购及私募股权投资交易转淡,相关的投资交易额则下降了46.8%至250亿美元。
近年来,中国“金融科技创新”快速发展,在拓宽金融可获得性、提高金融体系深度和效率等方面的影响正在不断加大,被认为是影响未来金融业务模式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但同时,陈晶莹认为,金融科技并没有改变金融业务的风险属性,其开放性、互联互通性、科技含量更高的特征,使得金融风险更加隐蔽,信息科技风险和操作风险问题更加突出,潜在的系统性、周期性风险更加复杂。新型、未经测试的技术的使用以及现有技术在新场景的应用也会带来风险。如果这些风险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可能会对更广泛的金融体系造成损害。
陈晶莹列举称,去年,美国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 Club违规出售贷款、贷款坏账率不断攀升,比特币交易所Bitfinex遭受黑客攻击、近12万单位的比特币遭盗窃,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被挪用、虚假融资、“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等时有发生。
“建议尽快制定我国的金融科技发展促进法。在鼓励金融科技创新的同时,管控好金融科技的潜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监管,并保护好消费者、企业和整合金融体系。”陈晶莹说。
制定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促进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陈晶莹认为,就是要保障提高金融效率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平衡原则。减少时间和将创新想法推向市场的潜在成本,为创新者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同时将创新的风险控制在可预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