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7日晚发布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之二回复的公告,经核查,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姚振华不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
公告称,本次收购前,前海人寿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及2015年8月8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海人寿通过在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买入韶能股份,占韶能股份总股本的5%和10%。前海人寿于2015年8月14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前海人寿通过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买入韶能股份,占韶能股份总股本的15.00%,成为韶能股份第一大股东。
韶能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股票议案发行对象未包括姚振华,姚振华未以投资者身份签订本次收购的相关认购协议,广东省国资委的批复文件中认购对象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报送及披露相关材料均认定前海人寿及钜盛华为收购人并获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因此,招商证券及中信协诚的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前海人寿及钜盛华。
3月3日下午,深交所向韶能股份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三个问题:1. 是否不认定姚振华为上市公司的收购人;2. 补充核查保监会对于姚振华禁入保险行业十年的处罚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及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3. 结合问题1和2的补充核查结论,进一步说明保监会对于前海人寿的行政处罚可能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产生的影响。此外,监管部门要求韶能股份在3月7日前报送说明材料。
而在2月27日,前海人寿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后的第3天,深交所就曾对韶能股份发出了关注函,要求公司核实保监会对于前海人寿的处罚是否涉及公司、收购人前海人寿和一致行动人深圳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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