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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资管业务风险较严重 应明确界定“信托”与“委托”

第一财经 2017-03-09 17:27:00

作者:徐燕燕 ▪ 杜卿卿    责编:石尚惠

“资管产品本身是一个信托产品,是一种信托关系,本身是一个证券,”吴晓灵认为,如果明确是信托法律关系的证券,可以把监管的责任主体归于证监会。

当前市场各方对金融风险都存在一定担忧。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梅地亚中心专场记者会上表示,资管业务风险比较严重;在建立资管统一监管办法的同时,也应明确界定资管产品的信托与委托关系。

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四方面风险,即不良资产、债务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吴晓灵表示,“在我来看,影子银行是格外重要的。影子银行实际上本意就是在银行信贷之外的非银行金融的活动。有一些是有执照的,有一些是没执照的。中国大量影子银行活动是有执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的,容易引起风险的是理财产品,这种产品隐藏风险最大。”

吴晓灵认为,首先是规则不统一,层层嵌套,拉长债务链条,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得不到很好的坚持;第二,数据不清晰,投向不清晰,难以对风险进行判断,一旦出现风险,有感染性、波及性,比较严重。

“近几年理财产品发展非常快,金额非常大,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数额都是比较大的,而且横跨银证保各个领域。如果不能很好地了解这些产品的投资者、投向等准确数据,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当一些产品出现违约,容易引发风险。”吴晓灵认为,这就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监管办法的原因。

她介绍称,目前由央行主导、各个监管当局一起制定资管产品的统一标准,坚持穿透性监管原则,投资者要穿透到最终的投资者、产品要穿透到最终用钱的产品。“要建立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系统,了解总量、关联度、杠杆水平、资金投向,了解和化解资管产品风险。”吴晓灵认为,资管产品是现在风险比较严重的一方面。

对于目前正在制定中的统一监管规则,吴晓灵认为有针对性但也有不足。目前对于资管产品法律关系的认识不一致,资管既有信托关系、也有委托关系。“资管产品本身是一个信托产品,是一种信托关系,本身是一个证券,”吴晓灵认为,如果明确是信托法律关系的证券,可以把监管的责任主体归于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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