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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伪造合同、伪造签名......现实法律生活中伪造民商事法律文书以及相关法律实施的现象层出不穷,但这些伪造变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书并没有刑事责任。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欧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孙宪忠建议修改刑法,增设民事伪证罪,从而促进社会诚信。
孙宪忠说,现行法律只是规定了伪造国家机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涉公法律文书的犯罪与刑罚,但对于伪造变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书的行为,却没有规定刑事责任。
“虽然依据法律这些行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但在实践中,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无法惩治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也无法解决社会诚信这个重大利益受到损害的问题。”
孙宪忠认为,在法律基本不予以惩治的情况下,这些不正当的行为越来越多。因此,他建议通过在刑法中增设民事伪证罪,弥补这个明显的法律漏洞。
到底有哪些民事领域作伪证的行为是不受我国刑法惩治的?
孙宪忠列举了一些从社会调查中发现的情况,比如:伪造合同,当事人自己签字盖私章;伪造其他共有人签名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伪造变造非国家机关制作的人身权法律证件,如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证据,婚姻关系方面的法律文件;伪造、变造遗嘱;伪造非法人组织的章程、出资协议、股权协议等。
孙宪忠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论是一般的民事活动比如合同、房屋所有权过户、结婚离婚、子女收养等,还是特殊的民事活动比如发起成立公司、公司注资、股权转让等行为中,如果民事主体不具备涉公因素时,大量伪证行为就无法得到刑事惩处,因此造成的社会损害无法弥补。
“比如当事人伪造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伪造,那么依据民法规则,这个合同是无效的,但无效之后在民法上就不会再有其他法律后果。”
孙宪忠认为,这些具有明显恶意,而且也给我国社会秩序造成很大损害的行为,从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中,看不到任何规制的条文,所以这些行为在刑事法律上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这个法律上的漏洞,现在已经到了必须弥补的时候。
为此他建议,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增设关于民事伪证罪的条文。
其中列举的民事伪证行为共三种——一是直接伪造、变造民事法律根据有可能导致其他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二是虽然自己没有制造但是使用了这些伪造、变造的法律依据;三是在涉及他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场所作虚假陈述作伪证等,比如制作公证文书的场合、司法人员调查取证的场合以及法院作证的场合等。
对于民事伪证罪,孙宪忠认为,一般情况下处以罚金、拘役、管制为足够,但如果作伪证导致他人民事权利受损严重的,作伪证者应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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