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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3月13日消息,3月3日证监会举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培训会议。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在会议上表示,各经营机构要切实把《办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主动对照《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内部的适当性相关制度、风控、流程等各个工作环节和相关规则进行修订完善,在人员配备和技术系统方面做好准备,加强对投资者信息的了解、分类和持续追踪,设计科学合理的客户与产品的分级匹配管理系统,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引入适当性管理,以更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措施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确保7月1日《办法》正式实施时,把法律规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3月3日,证监会举办《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培训会议,解读并部署加快《办法》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必须抓住三个关键。一是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特别是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都负有《办法》规定的义务,负有相应的工作责任。相关工作机构和经营主体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担当有为,把《办法》赋予的工作职责落实好、履行好。二是要牢牢把握工作重点。要突出抓好对现行规则制度的梳理和修改工作,确保规则协调;要抓紧制定自律性质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等规则的准备,有效指导经营机构开展适当性管理;要抓紧制定经营机构内部的适当性管理实施制度,建设相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并强化风控、监督等工作管理机制。三是加强督促落实。证监会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各市场自律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办法》实施准备工作落到实处。
会议要求,会内相关部门、派出机构、自律组织等系统单位要专门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办法》实施日常监管工作机制和安排,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或抽查,对《办法》执行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绝不手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用严格的执法督促和保障《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好、执行好。
据黄炜介绍,《办法》是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展开的,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二是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三是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
这些义务有三个特点:一是强制性,例如第六条规定的了解投资者信息,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分级考虑因素,第十八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投资者信息的动态管理,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的风险告知警示,第二十五条关于录音录像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自查,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资料保存等等,都是经营机构“应当”履行的。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是强制性要求,不做不行,非做不可,违反了就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二是持续性,比如第十三条规定要持续跟踪投资者信息变化,及时更新数据库,第二十九条规定要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第三十条规定要定期进行自查等等,所以对经营机构而言,适当性管理要求不是时点性要求,而是时期性要求、持续性要求,不是一劳永逸,在某一个时点做了某一个动作就万事大吉,而是要持续努力,始终确保经营活动符合适当性要求。要采取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时了解变化的情况,及时进行跟踪评估,该告知的告知,该提醒的提醒,该调整的调整,常态化开展适当性管理工作。
三是开放性,比如在第六条关于了解投资者的信息、第十六和十七条关于产品分级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二十二条关于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等多项义务要求中都规定了“其他”需要考虑的范围、因素或者标准。这就是说,经营机构不能只限于机械执行《办法》的规定,简单对照《办法》列举的情形,还要围绕投资者保护的目标,发挥主观能动性。千万不能认为“其他”就与公司没有关系了,如果我们在日常监管和稽查执法中发现经营机构有应当做到但没有做到的,即便属于“其他”情形,同样也要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义务对应的是责任,违反义务就要承担责任。所以,对于经营机构应当履行的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以及信息告知、风险警示、留痕、评估、自查、回访等义务,《办法》一一规定了对应的罚则,每一项都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另外,《办法》还有一个关键的条款,规定“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这也在一定意义上强化了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要求。
黄炜强调,产品的风险特别是创新产品的风险是可能随着实践发展而发生变化的,所以经营机构要切实履行适当性匹配义务,机构要搞创新,要实现利润增长,就要承担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就要在风险防范上承担责任,就要确保任何经营活动都要依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