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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基金财产竟为“交房租” 盛世嘉和遭证监会罚款3万

第一财经 2017-04-28 19:22:00

作者:赵星巍    责编:杜卿卿

盛世嘉和挪用客户的基金财产支付公司的房租的行为,实在少见。

自阳光私募行业发展以来,私募基金违规案例时有发生。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多数机构的典型违规行为包括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宣传私募产品、承诺保本保收益、借助互联网平台变相公募、通过收益权拆分转让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等。除了涉及私募产品募集层面的违规行为,现实中也有私募机构违规挪用基金财产用作他用。

4月28日,证监会对4宗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其中便涉及一起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案件。

证监会的通报内容显示,私募机构盛世嘉和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嘉和”)的违规行为并没有逃脱上述私募基金违规的典型“套路”,但盛世嘉和挪用客户的基金财产支付公司的房租的行为,却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具体来看,北京证监局近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书显示,盛世嘉和存在“四宗罪”。

首先,截至立案调查日2016年3月28日,盛世嘉和旗下的“嘉和汇金(有限合伙)-福建明明医疗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其次,公司向16名非合格投资者募集嘉和汇金基金。第三,公司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如向投资者梁某红承诺嘉和汇金基金最低年化收益率为18%。

最后一宗罪则是盛世嘉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累计7,003,858.27元,部分资金转入金奎、夏小红、饶某青、华某、格某勒等银行账户供个人使用,部分资金直接用于支付盛世嘉和的房租。记者查询公司官网发现,盛世嘉和的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国际A1120。

北京证监局认为,盛世嘉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第8条、第11条、第12条、第15条、第23条第4项的规定,构成《办法》第38条所述违规行为。

北京证监局同时认定,时任盛世嘉和总经理金奎是对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盛世嘉和董事长杨洪宇、财务总监夏小红、风控总监宋梁山是盛世嘉和挪用私募基金财产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盛世嘉和、金奎、夏小红、宋梁山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公司已筹措资金用于嘉和汇金基金的客户兑付,投资款如数返还给投资者,未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公司已做好整改,积极配合监管调查。因此,请求适当减轻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

不过,北京证监局表示,当事人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办法》第38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对盛世嘉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金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夏小红、宋梁山、杨洪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管理人公示系统显示,盛世嘉和旗下基金的主要类别为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6日,于2014年7月17日完成备案,目前共有14只备案存续产品。注册资本5000万元,前述3名涉事高管均通过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总经理金奎在2007年至2014年间担任中信建投证券营销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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