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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消息,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杨振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振超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振超利用担任中共淮南市委书记、淮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84.774163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5.558153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9.1508亿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振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杨振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附简历:
杨振超,男,汉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1977年01月——1979年09月,金寨县长岭乡知青;
1979年09月——1982年07月,在沈阳黄金学院采矿专业学习,毕业后分配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凤凰山铜矿工作,历任班长、技术员、副区长、区长、科长;
1987年03月——1991年01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凤凰山铜矿副矿长;
1991年01月——1995年02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凤凰山铜矿矿长(1989年08月——1992年06月,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1年07月——1991年09月,在澳大利亚蒙拉沙大学进修学习);
1995年02月——1998年12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经理;
1998年05月——1998年12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1998年12月——2001年06月,铜陵市委常委,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参加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年03月——2001年01月,参加中央党校第16期中青班学习);
2001年06月——2003年02月,铜陵市委副书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2003年02月——2004年02月,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4年02月——2005年12月,安徽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
2006年01月——2007年07月,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7年07月——2007年08月,淮南市委书记;
2007年08月——2013年01月,淮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7年03月——2008年01月,在中央党校第23期中青班学习;2007年09月——2010年11月,参加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淮南市委书记;
2013年02月——2016年0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八届、九届安徽省委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