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旨在改进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
《意见》提出,从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出发,以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积极适应国有企业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规范权责,根据功能分类,把握重点,进一步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任务。《意见》从国家治理的高度,来解决国企治理的问题,有利于完善国企的现代企业制度,解决权责不清、约束不够、缺乏制衡等较为突出的问题。
李锦表示,《意见》最大的亮点是阐明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把党组织建设与公司法人治理结合起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积极探索有效的实现形式。
《意见》表示,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党委);党组(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推进中央企业党组(党委)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
去年12月,国资委表示,国资委全部推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肩挑”,在建立董事会的83家中央企业中,有70家已经实现“一肩挑”,其余13家力争去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到,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
国资委去年6月在《求是》杂志上发表文章称,企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经理班子作出决定。
文章称,坚持管资本必须管党建,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工作的考核,既要考核经济效益,也要考核党建工作,用考核传导压力、激发动力,推动国有企业党委履行党建职责。
《意见》提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总体目标,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到2020年,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更加牢固,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全面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会改革等。
李锦告诉第一财经记者,今年完成整体改制的任务难度不大,改制处于收尾阶段。公司制改革的目标不是为了完成数量,而是在《公司法》的要求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市场化的运营体制。
李锦同时指出,公司制改革目前面临的问题是,一些企业形式上虽然改制了,也建立了董事会,本质上并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董事会制度并未真正落实。此外,改制之后还面临着债务问题、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分类不清的问题。
《意见》也对激活经理层活力做出了明确部署。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经理层逐步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此外,根据企业产权结构、市场化程度等不同情况,有序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逐步扩大职业经理人队伍,有序实行市场化薪酬,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
李锦认为,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实行,是国企国资在人事管理制度上的变革,此前国资监管、考核、聘用、薪酬、激励等众多受体制限制的改革瓶颈,都将迎来市场化的突破,这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一步。
为实现经济的进一步回升向好,宏观政策将更加积极有为,更多可感可及的改革举措将加快落地。
今年要着力抓好高质量的稳增长,坚持挖潜增效和新动能培育一体推进,更大力度推进提质增效,推动企业扩大有效投资。
目前,上海市属国有企业开放了港航、跨境贸易、大模型等战略需求领域,应用标杆、创新和潜力场景已在文旅医疗、绿色低碳、汽车制造、交通物流、银行金融等重要领域广泛涌现。
在肯定地方积极探索低空经济的同时,相应顶层设计也应及时跟上规范发展,避免“一哄而上”。
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覆盖全级次子企业的穿透式监管,较真碰硬解决制约国企高质量发展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