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证监会网站消息,由于东北证券某营业部前员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部分员工和经纪人私自推介或销售非东北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东北证券存在对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吉林证监局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6月30日前应完成整改;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6个月。
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营业部前员工涉嫌合同诈骗犯罪,部分员工和经纪人私自推介或销售非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持续时间较长、涉及金额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虽未发现你公司参与有关诈骗活动,但你公司存在对营业部负责人把关不严、监督机制失效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如下行政监管措施: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你公司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是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你公司应当对全部分支机构进行合规检查并于2017年10月底前提交检查报告和整改报告;
三是责令暂停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6个月,期限自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止。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1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