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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再忽悠!国家出手整治互联网医疗

第一财经 2017-05-12 00:46:00

作者:马晓华    责编:计亚

国家卫计委一份尚未公布的文件,透露出将对互联网医疗行业进行监管,其中对于该《办法》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疗的相关业务公司,应当在其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

互联网医疗的热度,或进入快速“冷冻期”。

日前,国家卫计委一份尚未公布的红头文件在坊间流传,其中有关《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的内容,在互联网医疗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文件明确了在其发布前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疗的相关业务公司,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据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透露,该文件属实,“这个《办法》目前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将来也会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网传的文件,完整版在文末

“这是国家卫生行政监管部门及时出手监管的一个措施。”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对第一财经表示,“目前中国对于互联网医疗的监管,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基本上可以说是监管为零。而医疗又事关生命健康,等到出现血的教训时再来监管,就晚了。”

未来,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目前这匹携带着资本奔跑、脱缰于监管的野马,或许能通过规范让其健康发展。

互联网医疗“遍地开花”

“看病,首先是问诊,其次是物理的体格检查,再借助设备进行相应的辅助检查,最后做出诊断,这是出于对生命的负责。而互联网的出现,虽然在科技普及方面起到很大作用,但它不能代替问诊检查,更无法做出初步诊断。”邓利强表示。

不过,即便如此,随着“互联网+”大潮在中国的推进,互联网医疗虽然面对的是一个传统的医疗体系,但其步伐并没有慢于其他行业。

公开数据显示,从2011年~2016年,有533家互联网医疗企业总计获得了33.21亿美元的投资,平均每家企业的融资额约为623万美元。

互联网携带着医疗行为,以各种形式遍地开花、势不可挡,涌出了多种互联网医疗模式。以患者为核心,提供在线轻问诊、就诊陪护、居家养老、慢病管理服务;以医生为核心,辅助医生开展科研,发送研究注意事项和科普文章,打造医生圈交流社区;以及以医院为核心,改善院内就诊流程,提高医院服务与综合管理能力等,甚至出现了云医院。

数据来源:蛋壳研究院

医疗一直是国家监管重地,互联网展现出的力量却让其游弋在监管之外,而资本似乎非常笃定,包括许多地方政府同样期待互联网能够解决长期以来的看病难问题。

2016年4月6日,银川市政府与好大夫在线正式签约,合作共建银川智慧互联网医院。这一合作模式,银川市政府给予了很大的期待。以及在2012年,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打造“健康小屋”惠民工程。

“作为银川市顶层设计者,我目标中的第二个就是便民、利民、惠民,能够为老百姓做点实事,同时可以推动传统产业改造、衍生新的产业。对于医疗资源相对匮乏的西部地区,跟好大夫合作,使得老百姓在一些大病和疑难杂症上,可以引入东部的优质资源与西部共享,这就解决了民生问题,同时又是新的业态,我们从政府角度是大力支持的。”银川市副市长郭柏春在此前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

互联网医疗政策日趋收紧,对于投资商来说,也将出现冷静思考,一位刚接手两个医疗项目的投资商表示,这个信息太及时了,他手头有两个别人推荐的互联网医疗项目,一个是做健康监测数据云平台,还有一个做远程医疗。如果政策力度很大,影响到行业很多公司的营收和利润,资本关注度肯定会降低,他们现在需要评估政策力度对公司的影响。

存在风险

就在互联网医疗遍地开花之时,一位业内人士点出了存在的风险,“这些经过远程医疗所带来的医疗风险该找谁,是找互联网科技公司还是医疗机构?我们的医疗是属地化管理,地方监管者是无法监管远程的外地医疗人员的。”

另外,一些地方还在药店设置了健康小屋,医生通过网上开处方,然后直接从药店快递药品出去。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对于处方的监管都有严格要求,没有见到人是不能开处方的。这些都没有相应的监管措施。此外,还涉及到信息安全问题,很多互联网医疗把患者的信息都公布在网上,这些都具有很大风险。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程龙认为,当前互联网医疗的主办主体不一,包括互联网科技公司、医疗机构、地方政府或互联网公司+医疗机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医疗服务的责任主体和风险分担机制不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缺乏法规参考依据,因此为加强互联网医疗的质量和安全监控,需要对不同互联网医疗的主体法律定位、责权利进行限定。

具体来说,现行《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否对互联网医疗有约束,这个应尽快有明确的意见。医生网上执业,是否有医生经过认证的唯一识别码,是否能保证医生的身份真实?医生互联网执业与现场执业需要的技能、医患交流的技巧,需要提醒患者注意的安全保障规范均有不同,这些均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而对于目前互联网医疗的各种模式,程龙认为,由于涉及到了核心医疗服务,有许多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比如当前我国互联网医院和传统的医疗机构到底是什么关系,责权利该如何界定,是否具备有专业充足的医药管理人才和具备资质的专业医生护理人员,以及线上线下诊疗活动是否具备科学合理的流程规范以保障医疗安全等。

“当前互联网医疗领域各种名词和概念层出不穷,定义不清,服务业态之间存在概念模糊等问题,容易使老百姓产生认知偏差。希望国家权威机构明确互联网医疗尤其是互联网医院的定义。”程龙表示。

互联网医疗是一个较大的概念,就目前而言,还没有一个权威公认的定义。顾名思义,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相关医疗活动,根据其功能定位和风险水平,可以分为核心业务部分和辅助业务部分。质量和安全风险较高的业务多集中在核心业务部分即互联网诊疗活动。

因此,随着互联网医疗急剧升温,加强核心业务活动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但是目前尚没有相关互联网医疗的文件出台。

据程龙介绍,国际上很少有互联网医疗的称谓。从国际上的远程医疗规范来看,也不是所有患者或单一所有情形都适合互联网医疗模式。尤其是针对首诊和急症患者,现有科技手段尚无法替代医生面对面全面了解诊察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疾病特点的作用。

即便对于慢病患者,也仅仅针对医患双方认可的慢病管理签约服务,才有可能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诊疗,其应用范围还是有严格限定的,当前主要集中在慢病管理、疾病康复等领域,但是必须有严格的标准化规范和协议。

监管将出台

上述提到的这份尚未公布的文件全称为《关于征求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其中《办法》一共有三十九条,分为“总则”、“互联网治疗活动准入”、“互联网诊疗活动执业规则”、“互联网诊疗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

对于互联网医疗的行为范围,《办法》中明确表示,允许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仅限于医疗机构间的远程医疗服务和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慢性病签约服务。不得开展其他形式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称。

以及不得使用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名称。医疗机构不得对首诊患者进行互联网诊疗活动。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

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作为医疗监管的部门,国家卫计委也是重磅出击,让火热的互联网医疗冷一冷。

“互联网医疗势头太重,失控现象出现后再管就晚了。这个行业需要规范才能健康发展。” 一位医疗领域研究人员表示。

不过,“这个办法收的是有点紧,对互联网医疗的限制死了一点,但从医疗安全角度来看,这个规范是避免互联网医疗行业出现违规行为。因为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进入,势必会带来恶性竞争,为了避免民营医院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个规范在当下非常必要。”上述研究人员表示。

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不再是常规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而是所有在《办法》发布前的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云医院、网络医院等,设置审批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发布后15日内予以撤销,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对其互联网诊疗活动实施管理。

根据文件要求,“对于已经存在的互联网医疗公司,如果不符合这个条件,是必须要重新注册的”。

同时,上述研究人员表示,不能够为了监管而遏制创新,“互联网+医疗”的本质和重点在于“连接”,将全国各地的各级医生、患者、检查、病房、药房、护理、康复等一切医疗资源通过更加高效的方式进行再分配。“互联网+”医疗的社会化探索,不仅盘活了闲置的医疗资源,也调动了各方参与医改的动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患者的看病问题。

并且,这个《办法》并没有完全限制互联网医疗发展,而是更明确的规定了它的业务范围。

《办法》要求,远程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按照《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实施,签订远程医疗服务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慢性病签约服务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家庭医生,利用互联网技术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慢性病签约服务应当在签约服务协议中载明,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活动内容流程、双方责任权利医务以及医疗损害风险等,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程龙建议,互联网平台为医疗服务提供技术支撑,需要将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放在重中之重。如何防范医疗数据泄露、患者隐私泄露和数据安全风险,需要从信息安全硬件、软件、保障机制制度、预警机制和实施着手,提高安全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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