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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艾科技剥离业绩未实现资产 监管问询“对赌后遗症”

第一财经 2017-05-17 20:50:00

作者:郭璐庆    责编:林倩

剥离亏损业务并不鲜见,但问题在于,此次出售标的安埔胜利目前仍处于业绩承诺期。承诺期内标的业绩不达标,而上市公司则选择将其卖出。这种做法,是否算变更业绩承诺?

业绩对赌的“后遗症”在并购大潮褪去后逐渐显现,业绩补偿是常规做法,但也有对赌方试图通过回售标的来破解这一问题。

日前,吉艾科技(300309.SZ)推出了一份出售资产预案,出售的资产正是2015年以8亿元现金收购的标的安埔胜利。因为标的计提了3.30亿元的商誉减值,也造成去年的大额亏损。剥离亏损业务并不鲜见,但问题在于,此次出售标的安埔胜利目前仍处于业绩承诺期。承诺期内标的业绩不达标,而上市公司则选择将其卖出。这种做法,是否算变更业绩承诺?

证监会去年6月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指出,上市公司不得变更业绩承诺。近日,吉艾科技回复了深交所的问询函,表示不违反相关规定并加以解释。第一财经记者也注意到,继前一次问询后,深交所继续向上市公司提出问询,要求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交易标的在业绩承诺期

并购重组大潮带来的“后遗症”正在慢慢显现。其中之一便是标的业绩承诺不达标,即上市公司对赌失败。

截至2016年底,有超过1000起并购重组仍处在业绩承诺期中。根据目前披露的业绩实现情况不完全统计,去年至少有上百起交易未完成承诺业绩,占比超过一成。

按照惯例,若盈利预测没有实现,并购对手方要按照约定做出补偿,即履行业绩承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

按照证监会去年6月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而吉艾科技在2016年年报中表示,拟将2015年收购的标的安埔胜利出售。2015年吉艾科技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显示,重组方承诺标的公司在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各会计年度(下称“业绩承诺期”)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9443.55万元、10860.09万元和11946.09万元,且进一步同意,前述业绩承诺期不会因本次交易的完成时间而改变。此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为郭仁祥、宋新军、郭红梅持有的安埔胜利100%的股权。

也就是说,交易标的安埔胜利目前还处在业绩承诺期内,重组方理应不得变更业绩补偿承诺。

对此,交易所也向吉艾科技询问,交易标的尚处于前次重组的业绩承诺期间,本次出售交易是否变更了前次重组方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相关规定。

“这个事情应该是没有先例,业内也比较关心。”一家投行的并购人士也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那么,若前提发生变化——像吉艾科技这般选择将标的回售,即便标的业绩低于承诺值,“业绩承诺不得变更”是否就可以“曲线”实现破解呢?

“现在主要是两方面情况,第一,交易所关心的是有没有违背当时的业绩承诺;第二,回售事项在当时约定文件中有没有进行披露。”北京一位并购重组律师看过方案后说。

4月26日,深交所第一次就是否变更业绩补偿承诺向吉艾科技做出问询。在上市公司及中介就前次问询做出回应后,5月16日,深交所再次提问: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中的相关规定。

在5月5日和5月8日分别发布公告,吉艾科技宣布取消了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取消议案的内容均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至于取消的原因吉艾科技则表示为“公司尚需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售业绩补偿标的

按照上市公司对深交所的回复,此次交易拟出售标的公司安埔胜利10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吉艾科技不再持有安埔胜利的股权,前次重组交易对方郭仁祥、宋新军、郭红梅的2017年度的业绩补偿承诺相应解除,但前提是交易对方郭仁祥全额支付本次交易的股权转让款和2016年业绩补偿款。

同时,独立财务顾问开源证券也表示“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相关规定的情形”。

在一家上市券商投行并购重组人士看来,此种情况首先要看双方签署的对赌协议是如何就业绩补偿约定的,“是不是调整了业绩对赌的条件?业绩对赌的条件怎么处理?业绩承诺如果没有达到,上市公司有没有处理方式等。”

“前提是这个出售方案有没有履行,有没有得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批准,如果履行了,资产的交易做了处理,此前的业绩补偿承诺就不算数。”该上市券商投行并购重组人士也认为。

如果这个方案被放行,那么今后再次出现标的业绩承诺大幅不达标的情形,除了不得变更业绩承诺按照原来交易方案进行补偿外,还可采取回购标的资产的方式处理该问题。无疑,这也为其他上市公司及重组方提供了另类思路。

“卖一个公司出去,要履行一定手续,主要看两方面,股东大会是否授权及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如果股东大会对此否决,那它的业绩承诺必须继续履行;如果该方案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那就是说2017年的业绩承诺可以不履行,因为2017年还没有过去,不晓得当年的运营是什么情况。也有可能2017年行业好转,公司盈利大幅上升,但只要卖出去就跟上市公司没有关系了。”上述上市券商投行并购重组人士进一步表示。

交易方案显示,此次回售交易,金额合计为8亿元,其中1.86亿元用于支付标的2016年业绩不达标的补偿款,另外6.14亿元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也就是说此次交易,标的100%股权估值为6.14亿元,相比收益法评估值3.96亿元,增值率为146.51%。

在对深交所的回复中,吉艾科技进一步表述了回售交易标的的必要性:“近年来全球石油价格持续低迷 ,石油公司大幅削减上游勘探开发资本支出。根据目前全球原油价格的趋势,短期内原油价格能否企稳回深仍有较大不确定性。因此标的公司未来期间业绩仍有下降的可能,上市公司有可能继续计提大额商誉减值。”

若此次出售资产成功,吉艾科技便退出油服行业,主要聚焦在“炼化+AMC”的主业。吉艾科技因为标的计提了3.30亿元的商誉减值,造成了2016年大额亏损。

“如果已经卖出去了,也就是履行完这道程序,跟上市公司的确是没有关系了;另外一个就是卖的价格,怎么作价,这属于另外一个范畴。假设当时花10个亿买的,后来8个亿卖出去,包括商誉减值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都会计量在内。”该上市券商投行并购重组人士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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