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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政策“七一" 实行 海外金融账户逃避税将“无处可逃”

第一财经 2017-05-20 13:43:00

作者:陈益刊    责编:刘展超

7月1日起,中国金融机构将全面清查收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并上报给税务总局。业内称为下一步同香港、新加坡、传统避税天堂等地互换信息奠定基础,进而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

中国要求本国居民就其全球收入申报纳税,但以前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居民海外金融账户信息,部分人铤而走险通过海外账户逃避税,但这样的做法以后将逐步被堵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计划7月1日起要求金融机构全面清查收集本国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这包括账户持有人名称、账户余额或价值、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不包括实物资产)的收入等信息。

这些信息将被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为2018年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互换金融账户信息奠定基础。业内人士称,此举将通过国家间信息互换来使得本国居民海外金融账户透明化,进而为税务机关未来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提供便利。

普华永道中国私人客户服务中区主管合伙人王蕾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其实《办法》主要针对在中国有金融账户或金融资产的外国人,也就是“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对中国公民影响并不大。

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亦表示,《办法》对社会公众影响较小,主要对在金融机构开立新账户的部分个人和机构有一定影响。

这些影响包括在7月1日之后新开立账户时仅需在声明文件时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如果之前已经在该金融机构开立过账户,大部分情况下无需进行税收居民身份认证。

尽管《办法》和普通民众并没有太大关系,但打击富人利用海外金融账户逃避税的“潜在意义”还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堵住个人或企业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受二十国(G20)集团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下称“标准”或CRS),我国在2015年承诺实施这一标准,而上述《办法》正是将国际通用的“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的具体要求,为我国实施“标准”提供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不仅中国,目前已经有101个国家或地区承诺实施这一标准。这包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地区,还有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区。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预计未来将有更多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对于一直不承诺实施“标准”的国家(地区),国际社会可能采取联合反制措施,促使其承诺实施“标准”,提高税收透明度。长远来看,“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是大势所趋,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终将覆盖绝大部分国家(地区)。

这意味着未来个人或企业海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将被本国税务机关充分掌握。

该负责人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是各国(地区)之间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交换的信息是来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国开展风险评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税。对评估列为高风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检查并采取相应后续管理措施。依法诚信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须担心因信息交换而增加税收负担。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向G20承诺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

王蕾表示,内地高净值人群的海外账户很多落户在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与这两个地方进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最值得关注。

目前国家地区间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换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签订多边互换协议,另一种是双边互换协议。中国属于前者。

201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依据。

王蕾告诉第一财经,中国香港也是签署的多变互换协议,但真正实现互换还需要双方沟通。而像新加坡则签署的是双边互换协议,所以中国需要与新加坡单独签订协议,才能实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互换。

今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京会见了新加坡国内收入局局长陈继豪,双方就国际税收改革进展交换了意见,并就数字经济、转让定价以及中新税收协定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根据《办法》,中国计划在今年内完成对100万美元以上的高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2018年底完成对100万美元以下低净值非居民个人金融账户尽职调查。

对于拥有海外金融账户的中国人,如何应对CRS带来的挑战?

王蕾表示,首先要明白,信息申报并不等于全额纳税,因为有些金融资产的收入并不涉税(如保险的投资收益)。因此,对于自身资产的涉税性质要有所了解,而不是一心去逃避申报。其次,尽管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还没有相关反避税的规定。但“实质重于形式”的征税理念已被各国税务机关广泛接受。

“所以个人应对CRS的税务规划必须遵循这一理念,而不是简单地做一些连自己都无法解释的安排,如自称他国公民,却终日住在中国境内等,结果只会适得其反。而拥有海外企业账户的人士也应在CRS正式实施前自我评估海外企业账户信息报回后的税务影响,积极完善企业自身的税务合规。”王蕾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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