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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协商意愿亟须转化为协商能力

第一财经 2017-05-24 19:53:00

作者:歆远    责编:黄宾

个别协商能力和集体协商能力的双重不足,使得农民工虽然有协商的意愿,但其协商意愿很难转化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实际效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会成为一个危险的信号。毕竟,如果理性协商的诉求总是“有去无回”,那么转向非理性维权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下称《报告》)显示,当权益受损时,进城农民工选择解决途径依次是:36.8%与对方协商解决,比上年提高0.9个百分点;30.1%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比上年下降4.5个百分点;27.2%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上年提高5.1个百分点。同时,选择“其他”的比例从9.9%降至8.6%。

农民工协商意愿增强“水到渠成”

无论是选择与对方协商解决、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抑或诉诸法律途径,都是理性的维权方式。农民工选择理性维权方式的比例高且总体呈上升趋势。

这主要缘于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报告》显示,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逐渐成为农民工的主体,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49.7%,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相比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受教育程度较高、权利意识较强,这决定了他们会更倾向于以理性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不过,在农民工维权日趋理性的语境下,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选择与对方协商解决的比例最高,甚至高于选择法律途径的比例。或许有人会问,既然新生代农民工权利意识更强,难道不应该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比例更高吗?

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权利意识增强,说明农民工更愿意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选择诉诸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是依法办事,协商解决何尝不也是依法办事呢?事实上,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这本身就会提升维权成本,反倒是与对方协商解决便捷度更高、付出成本更低。

法治社会固然要为个体维权提供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和方便,但法治社会的常态是,大量的纠纷解决和权益维护,要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之外,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沟通或者第三方调解调停来完成。否则,如果所有问题都诉诸法律途径,法律途径会不堪重负的。

具体到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关系双方处于一种长期的、持续的管理与被管理的状态中,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首选与对方协商解决会更符合实际,也更有效率。

农民工协商能力并未“水涨船高”

遗憾的是,农民工协商意愿的增强,并未伴随着其协商能力的同步提升。协商能力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别协商的能力,即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是集体协商的能力,即通过集体的力量来维护自身权益。然而,实践中农民工的这两种能力都不容乐观。

在农民工个别协商能力方面,《报告》显示,2016年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比重为35.1%,同比下降1.1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和本地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比重同比分别下降1.5和0.3个百分点。即使细分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以下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同比也均呈下降趋势。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很复杂,但是,在国家不断加大劳动法律法规执法力度、力推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的大环境下,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增反降,极有可能意味着农民工个别协商能力的下降。

至于农民工的集体协商能力,就处于更不尽如人意的状态。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更易受到作为强势一方的用人单位的侵害。而在劳动者群体中,农民工又是弱势中的弱势。

事实上,法律上已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表明,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一方面要通过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来维护其权益,另一方面更要通过集体协商来维护其权益。换言之,个别协商的主体是农民工本人,工会只是帮助者和指导者,而集体协商的主体是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后者比前者更有力也更有效。

但是,法律赋予农民工集体协商的权利,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运用。《报告》显示,当权益受损时,与排在解决途径前3位的选择相比,进城农民工选择工会作为解决途径的比例只有3.5%。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农民工来说,在权益受损时,求助工会这一途径没怎么进入他们的视野。

深究起来,原因在于农民工和工会的距离还比较远。《报告》显示,已就业进城农民工中20.8%知道所在企业或单位有工会组织,59.6%知道所在单位和企业没有工会组织;加入工会的进城农民工占已就业的进城农民工的比重为11.2%。虽然由于统计口径差异的原因,整体上农民工入会率未必如此低,但农民工和工会之间的“疏离”,却是不争的事实,他们在权益受损时想不到工会也就不难理解。

个别协商能力和集体协商能力的双重不足,使得农民工虽然有协商的意愿,但其协商意愿很难转化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实际效果。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就会成为一个危险的信号。毕竟,如果理性协商的诉求总是“有去无回”,那么转向非理性维权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

工会应下更大力气维护农民工权益

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有让农民工的协商能力和协商意愿同步提升,才能真正把农民工维权引到理性合法的轨道上来。而要实现这一同步提升,作为农民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工会,扮演着举足轻重、不可或缺的角色。如果农民工都能知道工会能维护其权益,都能加入工会并且愿意参加工会组织的活动,那么,他们在权益受损时,自然就会在第一时间想到“有困难找工会”,通过工会来表达协商意愿。

《报告》的一组对比数据也能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一点。在加入工会的进城农民工中,经常参加工会活动的占21.3%,再结合11.2%的入会率可知,有2.39%的进城农民工经常参加工会活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时,找工会、妇联和政府部门的占6.8%,取平均数的话找工会的占2.27%左右;当权益受损时,有3.5%选择工会作为解决途径。

这组对比数据虽然对于工会来说“并不光鲜”,但是,它反映的现实是,这3个比例之所以大体相当,或许意味着三者之间存在某种逻辑关系,即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或者权益受损时,只有那些加入工会且经常参加工会活动的进城农民工,才会更倾向于选择向工会求助。

客观而言,近年来,工会在吸引农民工入会和做好对农民工的维权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广泛开展农民工入会活动、帮助农民工讨薪、给农民工夏送清凉和冬送温暖等形式,努力把农民工吸引到工会中来。但是,上述“并不光鲜”的数据说明,工会在吸引农民工入会、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等方面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因此,工会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努力作为,叫响做实“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具体来讲,当务之急是,工会应当多举办一些贴近农民工、服务农民工的活动,让农民工尽可能了解和认识工会,进而积极加入工会,从而在权益受损时能想到找工会。从长远看,工会应当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不断推动完善和落实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制度,特别是应当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更好地呵护农民工的协商意愿、提升农民工的协商能力,进而维护好他们的权益。

(作者系农民工问题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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