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等特殊行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抵扣优惠政策再度延续。
6月1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位大型化妆品生产销售企业税务总监告诉第一财经记者,这个优惠政策延续了以前内容,对化妆品、医药、饮料三个特殊行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当年税前扣除额度最高达到30%,一般行业这一比例是15%。
根据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医药、饮料行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较大,占企业成本负担比例较大。
2009年,财税部门就发文,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项政策执行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12年,财税部门再发文,基本将上述优惠政策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而此次是第二次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公司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告诉第一财经,对化妆品、医药、饮料行业税前扣除限额放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
上述《通知》称,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另外,《通知》再度重申,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5年新修订的广告法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以及禁止借由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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