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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老鼠仓情况 涉案金额达800亿元

第一财经 2017-07-07 16:38:00

责编:罗懿

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做出有罪刑事判决,证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牛散徐留胜被罚没1.1亿元 操纵多达37只个股丨0707证监会发布会

2017年7月7日,证监会召开例行发布会,以下为主要内容:

1、证监会优化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程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的要求,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及规则框架下,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含基金公司销售子公司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程序,由现行的申请人先行筹备、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的做法,改为我会先批准、申请人进行筹备并通过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展业务。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依法合规、稳妥有序推进基金销售资格审批工作,推动基金销售业务健康规范发展。

2、证监会明确创投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标准 助力创投基金支持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

今天,证监会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对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相关标准及流程进行明确。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试点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落实该项税收试点政策,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我会明确了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标准和流程,为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做好政策衔接。

我会参照以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在实缴规模、存续期限、人员资质、投资范围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标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比对创业投资基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各项条件,并向拟申请税收试点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注册地所在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基金业协会自律监管情况,为符合我会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出具享受创业投资企业税收试点政策的年度证明材料。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享受税收试点政策资格情况进行抽查。

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对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创业创新和民间投资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我会一直以来大力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壮大。此次明确创业投资基金享受税收试点政策,是前期对首发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进行明确后,我会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的又一重要举措。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完善对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政策支持和配套安排,为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3、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高科技成长型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努力探索适合创新创业企业发展的债券市场服务支持新模式,近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在发布前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多家机构和个人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各方反应积极,认为《指导意见》对于推动创新发展战略、拓宽创新创业企业融资渠道将发挥积极作用。在充分吸收采纳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证监会对《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以下事项:一是创新创业债属于公司债券的一个子类别,遵循《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发行主体范围包括创新创业公司以及募集资金专项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三是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建立创新创业债配套机制,包括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等;四是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五是将创新创业债承销情况纳入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体系和履行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对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创新创业债中介服务的工作成效进行考评;六是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通过多种方式提供政策支持,将创新创业债纳入地方金融财税支持体系。

开展创新创业债试点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功能,切实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丰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结构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推动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市场建设,夯实市场基础,适应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与水平。

4、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近日,证监会修订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证券法》第22条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审委制度运行至今,在吸收证监会以外的专家参与审核工作,发挥专家把关功能,从源头上提高公司质量,强化对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提高发行审核工作的公信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变化,发审委制度也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前期在公开征求市场意见后,我会吸收了市场的有益建议,尤其在严把审核信息披露质量关、进一步规范审核权力运行机制和防范权力寻租等方面,从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方面进行了优化。

本次修订《发审委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强调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应当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及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质量和透明度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同时强调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效率。

二是强化发审委选聘工作。为进一步健全发审委委员选聘制度,在原有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和相关行业协会推荐、委员候选人公示、通过会议方式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等制度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

三是增加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的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强化包括发审委制度在内的发行审核制度运行监管,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探索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等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

四是完善限制发审委委员买卖股票制度。在原有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专职委员受聘期间,执行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相关人员所持股票,原则上应当在具备依法转让条件时受聘一个月内清理完毕;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兼职委员受聘期间,买卖股票的限制措施另行规定。中国证监会系统内的委员,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规定执行。同时,增加对机关人员买卖股票情况核查工作安排。

五是将主板发审委和创业板发审委合并。鉴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在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方面已经趋同,将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有利于统一审核理念和审核标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提高发行审核效率,也有利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登陆创业板市场或其自主选择的主板(含中小板)市场。

六是适当增加委员总数。考虑到目前专职委员已经满负荷运转,为保证发行审核工作正常有序开展,适当增加专职委员数量,同时将委员总人数由60名增加至66名。

七是减少委员任职期限。为强化委员管理,建立健全委员换届机制,将委员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届,改为不超过两届,每年至少更换一半。

八是完善发审委委员任职条件。提高选聘委员的标准,在原有廉政要求、专业素质、遵纪守法等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要求委员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

九是强化委员推荐单位责任。发审委委员因违法违规被解聘的,取消其所在单位五年内再次推荐发审委委员的资格,发审委委员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分。

十是增加了对违法违规委员公开谴责的处理方式。在原有谈话提醒、批评、解聘等处理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公开谴责的处理措施,完善对违法违规委员的追责制度,督促委员勤勉尽责。

需要说明的是,完善发审委制度,关键在于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的监督管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查隐患、堵漏洞、补短板,强化发审委制度运行监管,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坚持发审委选聘、运行、监察相分离原则,设立发审委遴选委员会,增加面试和考察环节,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选聘发审委委员;设立发行审核监察委员会,采取按一定比例对发行审核项目进行抽查的方式,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察。打造忠诚可靠、干事创业的发审委队伍,树立风清气正、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切实提升发行审核质量,严把上市公司准入关,防止病从口入,防范恶性与重大审核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的《发审委办法》发布实施后,我会将依据新办法开始遴选新一届发审委委员,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和第六届创业板发审委工作到新一届发审委成立为止。

5、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近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行《规定》为我会2009年5月发布,于2010年5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现在是第二次修订。近年来,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对促进证券公司加强合规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培育核心竞争力,发挥了正向激励作用,得到行业和市场认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强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分类监管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督促行业优化合规风控水平,聚焦主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我会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基础上研究修订了《规定》。

2017年6月2日,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17日,共收到21家单位(其中证券公司20家、行业自律组织1家)、4名个人合计69条反馈意见。从反馈情况看,各方均认为《规定》整体较为成熟。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我会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对《规定》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规定》共7章35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维持分类监管制度总体框架不变,集中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不改变现行的以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为主的评价体系和有效做法,仅对相关评价指标结合行业实际和监管需要进行优化。

二是完善合规状况评价指标体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完善日常监管措施及针对立案调查、风险事件的扣分规则,引导一线监管部门用好用足监管措施。客观、准确体现不同类别公司在持续规范运营上的差异,引导公司按照监管导向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三是强化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促进行业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更新风险管理评价内容,提高净资本加分门槛,引导证券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引入高端专业人才、完善风控基础设施,形成精准计量各类风险、动态监测监控和有效应对风险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四是突出监管导向,引导行业聚焦主业。优化原有的市场竞争力指标,剔除部分偏离主业、过度投机的业务因素影响,增加反映公司综合实力、跨境服务能力等因素的指标,引导证券公司突出主业、做优做强,提升国内国际竞争力。

五是为持续完善评价体系留出空间,增强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增加授权条款,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条件具备时对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合规管理能力、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专项定量评价,逐步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在分类评价中的比重,确保分类评价结果切实管用、持续有效,不断提高监管资源配置的有效性。

6、证监会部署专项执法行动第三批案件 集中查处内幕交易行为

近几年来,证监会始终把查处和打击内幕交易作为稽查执法的重点,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直接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有所减少,并购重组领域内幕交易案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股票等传递型内幕交易依然多发,关联主体通过结构化产品隐蔽从事内幕交易问题较为突出,投研人员从事内幕交易时有发生,特别是利用上市公司发布业绩盈亏及高送转等利润分配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案件多发高发,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内幕交易时有发生。为有效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进一步遏制上述内幕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监会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总体部署,近期,我会稽查部门部署了18起内幕交易案件,作为专项行动第三批案件,集中组织查处。

这18起内幕交易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高送转”的内幕信息抢先买入股票,在信息公开后卖出获利。二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和高管人员利用信息优势,在业绩预亏等利空消息发布前高位精准减持,甚至人为推迟披露时点,制造避损机会。三是在举牌上市公司的过程中,举牌方相关人员利用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幕信息实施内幕交易。四是在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介服务的过程中,某些中介服务机构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五是有些市场累犯、惯犯,屡教不改,先后多次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多个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总体而言,这批案件集中反映了当前内幕交易的主要类型,具有违法主体多样、交易和获利金额巨大等主要特征,部分案件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

内幕交易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的严重欺诈行为,始终是证监会稽查执法打击重点,也是社会和市场各方共同防控重点。上市公司内部人员以及因职务或工作便利知悉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红线和法律底线,不向身边人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股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心存侥幸,为利所动,冒险试法,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股票牟取非法利益。广大投资者应自觉做到不打探内部消息,不听信小道信息,坚持理性投资。下一步,在严肃查办案件的同时,证监会将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国资监管等相关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国办发[2010]55号),进一步推进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的建设,始终保持对内幕交易高压态势。相关个案的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7、证监会通报近年“老鼠仓”执法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泄露未公开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俗称“老鼠仓”)。“老鼠仓”行为背离受托责任,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破坏财富管理原则,损害资管行业信誉,历来是我会稽查执法的重点领域。最近几年,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监控系统全面升级、执法力度不断加大,金融资管机构一批长期隐蔽的“老鼠仓”交易陆续曝光,相关从业人员受到法律严惩,案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统计显示,2014年以来证监会共启动99起“老鼠仓”违法线索核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83起,涉案交易金额约800亿元。截至今年5月底,司法机关已经对25名金融资管从业人员做出有罪刑事判决,我会已经对15名证券从业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此过程中,我会与审计、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严肃查处了博时基金原基金经理马乐、中邮创业基金原基金经理厉建超、易方达基金原副总经理陈志民、中国人寿原投资总监曾宏等一批典型案件,对于规范资管机构合规内控、规范从业人员诚实守信,起到了较好的威慑和警示作用。

在稽查执法工作中,我会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要求,着力强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积极推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继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规定为刑事犯罪后,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令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2013年4月2日制订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2号令)等配套规章明令禁止基金托管部门等从业人员“老鼠仓”,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明令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二是充分依托运用大数据监控技术。通过对历史交易数据跟踪拟合、回溯重演,市场监察部门精准锁定了一批可疑账户跟随资管产品先买先卖、同进同出的异常交易线索。三是主动拓宽执法行动的覆盖领域。在密切监控公募基金产品趋同交易的同时,对私募产品、券商资管、专户理财、信托计划、保险投资等各类账户伴生的趋同交易组织案件调查。四是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和防范“老鼠仓”交易专项行动。通过从快、从严查处典型案件并公开宣传,有力遏止“老鼠仓”多发蔓延态势。“老鼠仓”犯罪成为继内幕交易之后移送刑事追责比例最高的一类案件。五是加强对经营机构资管业务的合规检查。组织开展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专项整治活动,对重点机构专项检查;对相关机构在信息管控、人员选聘、通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内控缺失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督促基金公司全面提高合规风控水平,最大程度挤压违法犯罪行为滋生蔓延的空间。

当前,“老鼠仓”违法犯罪仍然时有发生。一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交易和获利金额大,长期、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二是个别经营机构“窝案”频发,有的机构多名从业人员同时涉案,有的机构同一岗位前后任投研人员先后涉案。三是案发岗位除了投资经理、研究人员,还涉及交易员、销售人员、部门总监甚至机构高管,相关人员保密意识十分淡薄。四是信息传递型交易逐渐增多,出现从业人员相互交换信息或与利益关系人内外勾结、共谋作案的现象。五是案发领域从基金行业向保险资管、托管银行蔓延。上述情况已经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金融资产管理行业是居民财富保值增值的重要渠道,直接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下一步,证监会一方面将积极探索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健全综合防控长效机制;推动出台“老鼠仓”司法解释,明确执法标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责等方式加大违法成本,切断利益输送暗道。另一方面,进一步建立健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管管理和内部控制,铲除滋生违法犯罪的土壤,挤压“老鼠仓”的空间,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培训宣教功能,让从业人员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心,恪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操守。通过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坚持“零容忍”,保持工作节奏不变,执法力度不减,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努力实现资产管理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8、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1宗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利国际)对其已披露的拟通过全资子公司投资设立宝利俄罗斯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合作备忘录》、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签订《公路署合作备忘录》等重大事件的变更、进展、重大变化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发布的《自查更正公告》中对原《公路署合作备忘录》中的部分条款作出误导性陈述。此外,宝利国际对其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等签订《意向备忘录》、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项的进展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未如实披露。宝利国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7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32条、第5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德洪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陈永勤等4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二是厦门金英马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厦门金英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金英马)与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滕站、时任金英马财务总监侯丽娟、时任金英马副董事长杨利等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金英马为滕站个人借款10,802万元提供担保的情况,致使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组预案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借款及担保情况,存在虚假记载。金英马及滕站等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4条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53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我会决定对金英马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滕站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侯丽娟、杨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1宗操纵市场案中,徐留胜于201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控制并使用本人账户,利用资金优势采用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拉抬股价等手法操纵“天瑞仪器”等37只股票,获利约3,701.7万元。徐留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徐留胜违法所得约3,701.7万元,并处以约7,403.4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中,广宏毅时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监、保荐代表人,在2011年12月8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其私下接受冯某成委托,使用“孙某峰”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累计交易“齐翔腾达”等10只证券,累计交易金额约15,737万元,广宏毅的违法所得为145.25万元。广宏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广宏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5.25万元,并处以435.75万元罚款,同时对广宏毅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简称东易所)作为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存在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等违反业务规则的情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东易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不断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严格监管、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9、证监会2017年上半年案件办理情况通报

2017年以来,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查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决策部署,坚持专项行动与常态执法相结合,依法、全面、从严打击证券期货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有力保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一、案件总体情况

(一)案件数量仍居高位,重大案件上升明显。上半年,证监会启动初步调查和立案调查302起,新增重大案件70起,同比增长一倍以上;新增涉外案件97起,同比增长27%。稽查部门调查终结立案案件118起,其中移送行政处罚审理程序103起,移送公安机关19起。

(二)传统案件依旧高发,内幕交易仍为主要类型。上半年查办案件中,内幕交易、信披违法及操纵市场案件仍是主要类型,占全部案件数量76%。其中,内幕交易新增案件140起,占全部案发数量46%,为主要案件类型;操纵市场、信披违法案件持续保持增长态势。

(三)“并购重组”、“举牌要约”成为案件高发领域。上半年,并购重组领域新增案件92起,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并购重组对象、中介机构等相关主体均有涉案,既有利用重组题材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也有财务造假信披违法的,部分案件甚至多种违法形态交织复合;举牌要约领域新增案件13起,涉及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超比例持股、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多种违法行为。

二、案件办理特点

(一)拓展执法领域,重点打击内幕交易“窝案”。上半年,共对104起内幕交易线索启动初查,正式立案调查36起。除并购重组等内幕交易高发领域外,我会不断拓展内幕信息筛查领域,加大对“高送转”、上市公司收购、业绩重大变化等其他重大信息的核查力度。统计显示,上市公司内部人(22人)及其亲属、朋友等(19人)涉案,成为内幕交易多发群体;传递型(33起)成为内幕交易主要形态,内幕信息在亲属圈、朋友圈、同事圈的多层传递导致“窝案”、“串案”频发,有的内幕交易还诱发信披违法、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等其他违法行为。上半年内幕交易大案要案增加,涉案金额巨大。9起案件交易金额超过1000万元,最高交易金额2.7亿元,最大获利2千多万元。

(二)严查财务造假,发现多家长期违规信息披露公司。2017年上半年新增信披违法案件40起,一些上市公司为掩盖违法动机持续多年造假,例如为谋取行政许可或避免业绩承诺无法兑现持续多年虚增利润;一些新三板挂牌公司为进入创新层隐瞒巨额欠款和重大事项。部分财务造假上市公司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严重。新增财务造假立案案件中,除5起案件采取虚构业务等传统造假手法外,以跨期调节成本、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的案件明显增加。值得注意的是,财务造假有向境外蔓延趋势。个别上市公司通过设置境外子公司,或依靠海外客户通过体外资金循环的方式跨境实施财务造假,如雅百特案。

(三)针对市场热点,精准打击团伙化、复合化操纵市场案件。上半年,新增操纵市场初查案件35起,立案案件16起,部分涉案个人和机构呈现“职业化”、“团伙化”趋势,拥有专门交易团队,资金筹措、操盘下单、设备供给、统筹指挥均有专人负责,先后向多家“民间配资公司”借入证券账户或层层配资获得融资。结合市场热点,重点打击炒作“次新股”、“小盘股”概念等操纵市场行为,有的涉案主体通过大量使用表面毫无关联的数百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持股优势实施连续交易、短线操纵、信息操纵等多种手法操纵市场,部分案件多种操纵手法交织存在,可复制性、传播性强。上半年统计显示,操纵市场行为动用资金、非法获利巨大,涉案主体平均动用资金30亿元,最高达115亿元;非法获利平均达3770万元,最高获利达2亿元。此外,跨境操纵案件持续显现。

(四)对影响恶劣的其他市场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一是股市“黑嘴”紧跟市场关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非法牟利。部分知名证券机构从业人员发布夸大估值的研究报告,误导投资者。个别违法主体通过新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二是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屡犯不止。上半年,新增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立案案件17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12%。三是私募机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据统计,上半年新增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立案案件共6起。该领域违法行为突出体现为在资金募集、投资管理等不同环节违规运作。四是“累犯”、“惯犯”屡次显现。例如唐汉博、任良成等少数个人屡次操纵市场被查。个别上市公司因自身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不足,为避免退市多次财务造假,连续被我会立案调查。部分中介机构在多个审计项目中因未勤勉履职尽责被我会多次立案调查。

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聚焦重点领域和市场关切,集中力量高效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形成稽查执法的强大震慑,为全面净化资本市场环境提供了重要保障。下半年,证监会将继续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不放过证券期货市场任何时期、任何领域、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0、证监会2017年上半年稽查执法工作情况通报

2017年以来,证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执法的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自觉地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牢把握稽查执法政治属性,在坚持依法、全面、从严打击证券期货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进一步创新稽查执法思路,优化案件组织模式,着力提升专业化和科技化水平,持续推进规范化、正规化建设,稽查执法快速反应能力不断增强,实现案件办理效率和效能的“双提升”。

一、主动谋划,聚集重点领域,以专项执法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

上半年,证监会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重点围绕市场稳定发展和改革的要求,既继续坚持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重大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传统类型违法违规,更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改革稳定发展的大局出发,重点打击事关市场风险防范、市场和舆情关注热点、影响市场改革发展、构成重大欺诈的典型案件,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案件、炒作次新股等恶性操纵案件、内幕交易案件等市场热点主动出击,集中部署了三批43起专项执法行动案件,对市场形成有力震慑,及时遏制了违法行为的蔓延,引发社会积极反响。

为进一步提升稽查执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准确性,我会贯彻落实改进和加强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处理工作的专门政策文件,做到线索的常规报送和主动定制相结合,内部协同与外部协作相结合,会同沪、深交易所等单位,明确各阶段线索发现方向,以分散数据整合化、基础分析模块化、筛选指标精细化为抓手,重点关注涉及并购重组、异常交易等重大违法线索,提升对市场违法违规的识别和处理能力。据统计,上半年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线索159件,占到全部线索数量的60%;受理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线索37件,同比增长61%。

二、创新思路,优化组织模式,以强化执法保障为基础,着力提升稽查攻坚能力

为适应当前信披违法、操纵市场等案件涉及主体多、地域广、取证量大等新特点,我会充分挖掘现有稽查执法资源,建立“集团化”办案模式,集中优势力量突破重点案件。在浙江九好“忽悠式”重组案中,我会抽调75名系统骨干稽查力量成立专案组,发挥“大兵团”作战优势,仅用3个月时间查明违法事实,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取得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进一步优化以调查组为基础单元的案件管理模式,充分发挥调查组在案件办理中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强化调查组长的指挥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控制和外部跟踪监督,有效提升了案件查处成效。据统计,2017年新增立案案件案件在调查阶段的平均用时仅为56天,较整体案件办理周期缩短138天,其中,山东墨龙内幕交易案仅用21天,慧球科技信息披露违规多起等重大案件的办理周期在40天左右。

在优化案件查办模式的同时,我会更加注重发挥科技化对稽查办案的支撑作用。一是,以案件流程为导向,完善案件管理系统。二是,以线索分析为基础,依托中央监控系统建设,建设先进的线索分析系统,根据违法行为属性,构建数据驱动的智能化模型分析体系。三是,以办案为导向,以提高执法效率和精准度为目的,汇集案件数据,研发案件调查支持系统。四是,以问题为导向,逐步配齐配强技术取证设备,上半年为稽查系统添置包括执法记录仪在内的700余套执法装备。

三、注重协调,加强衔接配合,以执法协作机制为依托,积极打造协同作战新格局

强化行政与刑事执法衔接配合,探索采用“情报导侦”衔接方式,建立证监稽查与刑事侦查“信息共享、同步推进、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办案模式。充分利用公安部五个证券犯罪侦查基地办案优势,及时移送一批案件线索,案件查办效果显著。积极开展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深化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的合作,扎实推进建立高效快捷的涉案资金查询通道,有效促进执法效率提升。加强与国资委、审计署建立日常沟通机制,联合遏制国有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相关人员内幕交易行为。

加强跨境执法协作,落实案件分级办理机制,优化跨境协查流程,不断完善内地与香港跨境执法协作制度性安排,有力维护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的平稳运行。探索与巴基斯坦等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在跨境案件协查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四、紧贴实际,完善执法规则,以制度体系建设为重点,持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更加注重规范执法,确保执法质量。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规范化建设,本着“突出重点、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构建服务实战、责权明晰、科学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一方面,全面梳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编制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由清单,将各类违法行为“对号入座”,强化依照法律规范发现违法线索。另一方面,明确执法文书送达、协助调查、案件分类、电子取证、信息公开等执法的基本规范要求。特别是为确保取证的针对性、有效性,符合国家法律对证据规则的要求,在总结执法实践的基础上,根据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提炼待证事实, 明确“如何取证”、“取什么证”,规范取证类型、标准和要求,在中央国家机关中尚属首例。同时,完善结案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有效防范结案环节廉政风险。

五、多措并举,加强队伍管理,以队伍正规化建设为牵引,提高稽查执法战斗力

2017年上半年,我会稽查系统以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全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严厉打击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地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在强化党建工作的同时,我会狠抓稽查队伍纪律作风建设。通过与公安部门联合举办稽查干部政治、纪律和作风专项培训,有效促进稽查干部养成对党忠诚、信念坚定的政治品格,树立服从指挥、听从命令的纪律意识,保持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稽查执法工作。

下半年,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为中心,以防范风险和服务 为重点,依法、全面、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稽查执法高压态势,有力保障证券期货监管目标的充分实现。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问: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动境外上市行政许可改革,提高企业境外上市便利度,促进H股市场的发展,市场对此予以积极评价。请问近期是否有其他进一步改革举措?

答:近年来,我会持续推进境外上市行政许可改革工作,通过取消财务审核、取消发行定价限制、精简申报文件和审核内容、公示审核关注要点和审核进度等一系列改革举措,优化了境外上市审核制度,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改革取得成效,2015年和2016年,我会共核准H股首发和再融资申请108件,共有78家企业完成IPO和再融资,合计融资约700亿美元。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便利企业利用好H股平台开展直接融资和做大做强,我会决定进一步优化境外再融资审核制度,明确H股公司境外再融资时可以采取“一次核准、分次发行”的方式。具体内容为:H股公司(含A+H公司)向我会提出境外再融资申请时,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次发行”,并就在境外分次发行过程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包括涉及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等)作出专项承诺;获得核准后,在批复的额度和有效期内,可以结合境外市场情况分次发行;每两次发行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每次发行不得少于核准额度的25%,未用完的额度在批复到期后自动失效。此举将有利于H股公司把握好发行窗口进行再融资,提高融资效率。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关注H股公司发展面临的有关问题,做好境外上市各项发展改革工作,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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