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决策随意、事中管理薄弱、事后监管缺位是造成国企海外投资失利的重要原因。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下称《办法》),已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对境外投资的事前、事中、事后财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实现了全过程管理。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增强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境外投资效益,提升国有资本服务于“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能力。
部分海外项目投资回报率低
国有企业作为境外投资的排头兵和主力军,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投资规模持续扩大,在保障国家安全、拓展海外市场、获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
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推进,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呈现多元化和高端化态势,从原来单一的矿产能源行业向科技电信、汽车运输、工程施工、基础设施等行业拓展,投资额逐年攀升。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肖亚庆曾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央企业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有很多重点项目,截至去年底,投资类的项目就有100多个,参与的项目1576个,这些年来,中央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的年均投资增长15%。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业务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有些项目资产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不强,投资回报率偏低等问题,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与之不相适应是重要原因。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存在突出问题,一是事前决策随意,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二是事中管理薄弱,财务风险管控不力。三是事后监管缺位,对有关决策和执行主体约束不力。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2020年,海外营业额将占到中国央企总体营业额的20%以上。伴随着境外国资总量的不断增加,国资流失风险也在增长。
李锦表示,一方面大批中央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与并购,海外国有资产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不当投融资行为会引起国资损失,海外国资监管存在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都促使要加强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加强事前决策管理
传统财务制度一般仅涉及事中和事后管理,而《办法》专章对境外投资事前决策的财务管理提出了要求。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调研发现,事前决策不科学、不履行必要程序是造成投资失利的重要原因。特别是部分企业管理层对财务可行性论证和财务风险预判重视不足,个别企业甚至在财务部门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下仍决定开展境外投资。如果财务不能在前期决策发挥应有作用,事中和事后财务管理得再好,也只能是亡羊补牢,效果有限。
对此,《办法》要求,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投资境外目标企业(项目),投资方要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其中,财务尽职调查重点关注目标企业(项目)所在国的宏观经济风险和目标自身的财务风险。
《办法》要求企业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外部机构对境外投资开展财务可行性研究。结合投资方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
对投资规模较大或者对企业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的境外投资,要求企业分别组织开展内部和外部财务可行性研究,承担可研的团队和机构要独立出具书面报告,如果内部和外部可研结果不一致,企业应慎重决策。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相关负责人称,不新设任何形式的行政审批,完全由企业自主决策。放管结合,在“放”的同时,财政部门通过汇总本级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年度财务情况,分析监测境外投资财务运行状况,为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评估“走出去”政策实施效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进行国有资本注资等提供重要参考。
境外国资监管体系在日渐完善,部委层面已多次发文监管国企对外投资。国务院今年1月发布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两个办法指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注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强调事前加强规范、事中注重监控、事后强化问责,实现对投资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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