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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人生来平等,为什么有些人的行为比另一些人要恶?

第一财经 2017-08-18 10:41:00

作者:俞冰夏    责编:吴丹

美国历史学家大卫·布莱恩·戴维斯在1957年发表的第一部学术著作中认为,早期美国人大多为新移民,用尽全力脱离旧世界的规则与限制来到美国后,一方面非常认同个人自由的观念,另一方面,在离乡背井的孤独中,又非常渴望加入一种现成的、哪怕不稳定的道德体系。

《美国小说中的谋杀,1798-1860:社会价值观研究》

美国历史学家大卫·布莱恩·戴维斯

大卫·布莱恩·戴维斯(David Brion Davis)是20世纪美国最为声名显赫的历史学家之一。1927年出生的戴维斯在二战末期入伍,曾在战场上目睹美军内部的种族歧视与种族隔离现象,因此之后超过半个世纪的学术生涯中,他的主要研究都与奴隶制度有关。像很多老派学者一样,戴维斯的研究方法强调对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塑形,以知识分子的视野复盘“大局”,而不拘泥于某一社会阶层或种族所生产的文化细节或表象。

在对奴隶制度与美国文化关系的全方位研究开始之前,戴维斯1957年发表的第一部学术著作叫《美国小说中的谋杀,1798-1860:社会价值观研究》(Homicide in American Fiction,1798-1860:A Study in Social Values)。比起他们的欧洲同僚,20世纪中叶的美国学者无论从写作方法还是思想角度上都更保守务实,并未参与语言逻辑为本的哲学游戏,甚至对此有所反感或不解。比起欧洲人对“精神内核”的执迷,当时的美国学者更有兴趣的,是欧洲学者试图彻底解剖后埋葬的“道德”或者“伦理”。虽然两者可能并不认识,严格来说也不是同一个领域的学者,戴维斯与上世纪60年代另一位大名鼎鼎的美国批评家莱昂内尔·特里林不无相似之处——他们都试图从文化当中找出道德伦理的走向与维度。如果说特里林更关注个人伦理,那么作为历史学者的戴维斯关注的则是某种广义上的集体社会伦理,尤其是这种伦理的不稳定性。《美国小说中的谋杀》虽然从研究小说入手,实则考察从以神为本到以人为本的转型过程中道德观念的转变。戴维斯认为,约翰·洛克在早期美国的广受欢迎,基本定义了那个时代和这个国家最初的意识形态。洛克的“经验主义”理论指导着美国人的价值观,认为人类并无“本性”,一切皆后天经验——这种观念(如今仍然在美国相当普遍)的煽动性,在于它具有某种个人英雄主义气质,让人轻易把一切成功归功于个人后天努力与强大的自由意志。

然而洛克的理论在刑罚上有其自相矛盾的地方,他坚定地认为人可以靠意志控制自己的情绪,因此一切罪行都必须靠个人理智避免,就此推论,所有罪行必然是丧失理智之后的行为,也就是说,按照目前通行的以精神鉴定确定罪犯是否为完全刑事责任人的判刑方法,没有一个人会受到惩罚。与洛克的理论相伴的,是以基督教教义为首的“人性本善”的道德观念,认为任何“邪恶”都来自个人之缺乏正确的道德导向,也就是说,导致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外在”的,或者个人缺乏理解道德伦理的能力,也就是导致犯罪的原因是先天缺陷,两种情况下,个人似乎都没有为此负全责的道理。

这些争论今天看来可能非常多余,但实际上它们直接指引着后来美国法制的建构与稳固。戴维斯本人是一个“文化过程论者”,也就是认为社会道德是不断变化和协商的结果。一个典型的现象是,美国法律当中有严格的一级谋杀(蓄意杀人)与二级谋杀(普通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区分——在洛克式的美国道德观当中,是否控制意志,或者说是否尝试控制意志是判断罪行的主要方法,而结果(比如家属是否悲痛,甚至杀了多少人)则与判决并没有直接关系。

戴维斯的著作中,我认为最有意思的看法是,他认为早期美国人大多为新移民,用尽全力脱离旧世界的规则与限制来到美国后,一方面非常认同个人自由的观念,另一方面,在离乡背井的孤独中,又非常渴望加入一种现成的、哪怕不稳定的道德体系,这也是为什么在早期美国小说中,很多与犯罪有关的道德审判或价值定义并非针对个人,而是针对导致犯罪的外在因素。美式自由主义容易把功全归于个人,却把过全盘引咎于社会。戴维斯举了华盛顿·欧文的小说《一个年轻意大利人的故事》为例,主人公(也是杀人犯)被欧文描绘成一个从小性情敏感、脾气多变的男孩,他通往杀人犯的道路由年幼时母亲去世因此缺乏家庭关爱、好不容易建立起事业却被父亲重病中断以及未婚妻被自己的雇主靠欺骗抢走构成。戴维斯认为,欧文在洛克式哲学的引导下,描述了一个非常值得同情的自力更生的年轻意大利人形象,他是个实在的人,尽己之力忠于家庭与爱情,杀人实为生活所迫。然而与此同时,小说的最后,主人公又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悔意,形成了一个愿意为自己罪行负责的具备洛克式个人意志的人格形象。这类叙事,以及所谓的“荣誉杀人”,直到今天仍然是不成文的美国主流叙事。

18~19世纪中的美国道德哲学对“人格堕落”有种否认情结,喜欢把人类天性与堕落之前的亚当联系在一起,认为孩子是最具备自然天性的人。在这样的观念下,由一群人组成的复杂社会被认为是诱惑的来源,而克制自身的激情与冲动被认为是传递“人性自然之美”。美国人比起阶级森严的旧世界的人们更容易近乎顽固地认为每个人生来平等,都是无辜的孩子,然而,戴维斯这本书提出的最关键的哲学命题是:如果每个人生来平等,为什么有些人的行为比另一些人要恶?而如果罪行都是后天社会之过,罪犯还应该被惩罚吗?

戴维斯由此开始讨论“精神病”的问题,因为在早期美国的道德价值观下,只有“发疯”才能解释人类犯罪的动机——也就是说,你可以认为所有犯罪都是“急性精神病间歇性发作”。另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一个人理智尚存不等于他们的智力或理解力足以用来判断是非。戴维斯分析陵查尔斯·布罗克登·布朗(Charles Brockden Brown,1771~1810)1798年的著名小说《威兰或变形:一个美国故事》(Wieland, Or The Transformation An American Tale)。小说根据1781年纽约州农村的一起真实事件改编,描写一个德国异教徒移民家庭在新大陆自相残杀的离奇故事。一对兄妹,克拉拉和西奥多·威兰的父亲在美国发展自己的原创宗教,结果自焚死去,家里住着一个后来他们发现能用两种不同声音说话的陌生人凯尔文,他们在凯尔文的声音指导下开始互相猜疑,西奥多听从他认为来自上帝其实来自凯尔文的声音,决定杀死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却最终不愿杀死自己的妹妹,这才揭露出凯尔文的真面目……戴维斯认为,把这部小说当作乱伦小说来看是不全面的,威兰兄妹两人,包括他们在旧大陆被认为是邪教徒的父亲在新大陆的迷茫与孤独,才是他们不断被幻听支配,最终疯魔成性的原因。真实的故事当中,一个名叫詹姆斯·叶兹的人在奇怪的邪教支配下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和四个孩子,差点杀死自己的妹妹,而且之后在法庭上并无悔意。在布朗笔下,叶兹,或者说威兰的谋杀不能被看作应当得到惩罚的犯罪。

早期美国小说因此形成了独特的哥特气质,无论布朗、爱伦·坡,以及或许是美国最著名的哥特作家乔治·里帕德(George Lippard),这些哥特故事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黑暗与恶魔通常伴随着人的幻觉与梦游症——戴维斯认为梦游症是种取代理智的小说写作方法,一个经常梦游的人物指代理智发展不完善的早期美国移民,而这样的人又正是早期美国道德观念下认为“无辜”、“纯洁”的人,他们像威兰一样没有邪恶的动机,却犯下了邪恶的罪过。

《美国小说中的谋杀》实际上勾画了早期美国的大局:一个受教育程度不高、逻辑思辨能力不强、相对未开化的野蛮社会,因此崇尚智力以外的个人能力,或者说某种人人应当具备的先天“美德”。在早期美国小说中,谋杀通常会被用外界因素——无论是家庭与成长、急性或慢性精神病,或者与性有关的不纯激情稀释,甚至化解。19世纪的美国仍在建立集体价值观的过程当中,他们面对一个相当复杂的矛盾,一方面,尚未进入“文明世界”的早期美国人非常认同洛克式的个人意志,认为这个新国家的每一个人都在追求终极的自由与美德,另一方面,他们又不得不面对这个新国家空旷黑暗的土地上完全缺失的权威机构,没有人能决定如何惩罚一个杀人犯,也没有人能为所有追求个人自由的人定义善恶之间的区别。之后的美国形成了今天完全经验主义的法律制度,与这个国家的初始状态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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