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金融

分享到微信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德邦证券回应五洋债违约 监管层严厉打击逃废债

第一财经APP 2017-08-20 19:11:00

作者:佘庆琪    责编:吴茜

所谓的逃废债,就是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那么,五洋建设究竟是否有偿债能力?

8月14日,上交所公募债“15五洋债”回售过程中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触发“15五洋02”交叉违约,累计违约规模13.6亿元。据包括第一财经在内的多家媒体此前报道,债权人称,他们对五洋债的发行、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回售兑付等环节都存有质疑。

德邦证券对第一财经表示,已经通过五洋债专项工作组和派驻五洋建设的工作人员,持续与发行人进行沟通,敦促发行人就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说明。但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披露2016年年报。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证监局已经于二季度先后三次与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约谈。目前,证监会已对五洋建设展开立案调查。

究竟有没有偿债能力?

最高法近日明确表示,要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所谓的逃废债,就是指债务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尽力履行债务的行为。那么,五洋建设究竟是否有偿债能力?

多位参与了“6.23”五洋债债权人大会的投资者向记者透露,五洋建设向债权人宣称,2017年一季度营业额为19亿。当时距离债券兑付仅仅2个月,如今债券到期,发行人却利息都没有偿付。因此,这些债权人认为,发行人有逃废债之嫌。

根据债权人大会的录音记载,五洋建设财务总监表示距离回售登记日、回售支付日还有一定时间,希望投资者耐心等待,但拒不回答公司目前有多少货币资金在账的问题。

五洋建设的财务情况同样迷雾重重。2016年半年报显示,公司货币资金骤减,经营现金流更是由正转负,五洋建设称这是工程垫资金额导致的。对此,中金公司近日分析到,2015年以来发行人业绩显著恶化,特别是2016年货币资金大幅减少导致短期流动性压力骤增,恶化程度远高于行业正常水平。

德邦证券对第一财经表示,已经通过五洋债专项工作组和派驻五洋建设的工作人员,持续与发行人进行沟通,敦促发行人就资金安排情况进行说明。但截至目前,发行人尚未披露2016年年报。对此,浙江证监局已经于二季度先后三次与五洋建设实控人陈志樟约见谈话。

第一财经记者向五洋建设财务部人士致电,迄今为止电话无法拨通。

一位德邦证券前员工透露,当时五洋建设联系了不只一家券商发行公募债,但其他几家券商都因为风险太高不愿承接这一业务。另外,记者于16日致电德邦证券,五洋建设的承销团队的四个人中有三人已经离职。

问题重重引监管关注

8月10日,证监会正式宣布对五洋建设立案调查。同日,上交所公告称,五洋建设因屡次严重违反规则受到上交所两次通报批评,反映出发行人法律和规则意识淡漠,置投资者合法权益于不顾,扰乱了债券市场秩序。上交所将继续从严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监管,并将配合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方面进行深入调查。

“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债券分别募集于2015年8月、9月,票面利率7.78%和7.80%。募集说明书中显示,发行人作为一家建筑施工企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为项目业主垫付一部分工程施工款,募集资金中,共3.285亿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其余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然而,根据上交所于2016年4月27日公布纪律处分决定书记载:“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但公司在实际收到募集资金后,将其中的10.48亿元划往非关联公司浙江国通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过账,之后上述款项中的3.58亿元和4.01亿元先后划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志樟控制的企业五洋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债权人最大的疑问在于,10.48亿元中,共计7.59亿元划入关联公司五洋控股有限公司,而另外划往非关联公司浙江国通物资有限公司的2.89亿元,至今仍未见后续整改或使用的相关信息披露。

除了资金使用方面,未决诉讼披露问题也是上交所关注重点。上交所2016年纪律处分决定书显示,根据公司2012-2014年审计报告,其子公司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因未决诉讼导致的预计负债为1.4亿元,但公司在募集说明书第101页“发行人资产受限情况及或有事项”部分披露的未决诉讼金额仅为3756.42万元,二者存在差异,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的规定。

另外,记者查阅最高法网站下属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从2015年11月至今,发行人多次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这些,都是在去年年底债券停牌后才在上交所网站进行披露。而早在债券发行之前,五洋建设就与于2015年4月23日因(2015)曹执字第00444号文书被曹县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6月23日又因(2015)浙绍执民字第00227号文书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投资人认为,五洋建设有欺诈发行之嫌,而承销商德邦证券在债券发行、存续过程中也涉嫌“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失职”等行为。

债券投行人士对记者介绍到,根据交易所要求,公募债发行过程中需要全面、准确地披露发行人失信被执行记录和未决诉讼等情况。对于募集说明书中是否存在失信记录未披露、未决诉讼导致的负债披露不完整等问题,德邦证券向第一财经记者回应称,已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制度规范的要求,开展了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追讨方案“难产”

在两只债券发生实质性违约的事实前,各方对债务追讨方案却无法达成一致。

德邦方面对记者表示,根据募集说明书和相关法律,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济途径仅有两种:申请仲裁、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清算。开展财产保全等方面工作需要取得债权人授权。在仲裁的同时,受托管理人会对现有的资产线索进行司法保全;破产环节需要债券持有人去申请,德邦证券在浙江已经聘请了律所,将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

德邦证券还对记者表示,在给受托管理人授权后,债券持有人仍然可以以自身名义采取相关行动,如果债券持有人以自身名义采取行动与受托管理人在同一事项上意见不同,该部分债券持有人将代表其自身意见;进入司法程序后,受托管理人将在各关键节点出具临时受托报告,披露处置进展。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霍伟分析到,在债券募集说明书或者债券认购协议中载明,债券持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仲裁、参与破产重整等,有权决定是否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仲裁、参与破产重整等,有权随时变更或者解除对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授权。另外,《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可以考虑选择承销商以外的其他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

除了是否要向德邦证券授权以外,债权人关于是否要对五洋发起破产程序也存在分歧。由于破产清算程序耗时长、费资多、成本高,“15五洋债”和“15五洋02”是无抵押的信用债,也并无担保方,因此,如果五洋建设破产清算,债权人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

相比之下,破产重整则可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最高法近日再度指出,“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坚持市场化导向开展破产重整工作,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

一位此前还踩雷过“11超日债”的投资者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11超日债作为首例违约的公募债,它的追讨和最终兑付对投资者和承销商有很大的启示。超日债承销商中信建投通过积极引入同行业公司对其进行重组,保留了一定的企业价值,也最终使得11超日债债权人获得足额兑付。

这位债权人也向记者表示,引入其他企业对五洋建设进行重组虽然是很理想的方案,但在立案调查尚未形成定论之际,难以找到合适的重组方介入,目前投资者更倾向于通过法律途径起诉五洋建设欺诈发行获得赔偿。

举报
第一财经广告合作,请点击这里
此内容为第一财经原创,著作权归第一财经所有。未经第一财经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第一财经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需获得授权请联系第一财经版权部: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banquan@yicai.com。

文章作者

一财最热
点击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