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天津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全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从“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账户资金保护”、“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产品营销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适当方式追讨债务”、“加强IT基础设施和技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八个方面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出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首先对互联网金融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租赁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业态。
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则是指购买、使用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销售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或者接受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的自然人。
在保护互金消费者权益方面,《指导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要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此外还不得挪用客户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同时,机构还要加强对消费者个人的信息保护并划出三条红线。一是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二是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三是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利用客户信息从事与客户约定事项外的活动。
《指导意见》也对机构的合规经营做出了规范要求。要求机构首先要依法合规开展产品营销活动,不得开展虚假、欺诈、隐瞒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活动,不得对未按要求经金融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者促销;其次,机构需认真履行信披义务,要按照相关监管规定披露交易双方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利率、费率、风险、违约金及保障机制等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
此外,《指导意见》对合理催收提出了两点建议:其一、向消费者追讨债务,不得釆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其二、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亮剑浦江·2024”消费领域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在上海成功举办,聚焦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动网络法治建设,助力数字经济发展。
面对个人信息承载的个人隐私、公共利益与竞争价值多元属性,需秉持统筹个人信息的合理流通与安全保护的总体理念,实施精细化保护。
鉴于“严防死守”的策略并不可行,我们应聚焦于对开发者、使用者及受益者的科学规范和规训。
重申要求。
6月3日晚间,多家公司及相关负责人收到监管“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