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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10%充实社保基金,养老金紧张问题有望缓解

第一财经APP 2017-11-19 20:07:04

作者:郭璐庆    责编:杜卿卿

“重启划转,所有的上市国企和非上市国企、所有央企和地方央企统统纳入,全覆盖后效率会更高。全部10%来划转,比例是非常高,对部分省份养老金支付紧张有很大缓解。”董登新对第一财经表示。

日前,备受关注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方案出炉,社保基金体系日渐充实。

1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的通知,划转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速,2016年已出现了7个省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情况。此情形下,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大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力度,已经是迫在眉睫。《方案》实际上是国务院第三次发布有关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文件。这一新政是前两次政策的升级版,它将为做大养老金储备、迎接人口老龄化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看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既能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同时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此外,新规后困扰国有创投机构的国有股转持问题有望得到解决,PEVC生态或生变。“在目前市场募资环境下,国有资金相对充足,而一般的VC/PE机构募集到超过50%的非国有LP出资难度非常大。新政的出台使得VC/PE机构在募集人民币基金时更加灵活,国有份额出资突破50%将不再有转持的后顾之忧。”投中信息研究院院长国立波对第一财经表示。

较少涉及上市公司

《方案》规定,划转对象为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因国有股权划转、投资等各种原因形成的上市企业和非上市企业股权除外。

《方案》指出,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方案》提出,划转工作要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划转比例方面,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重启划转,所有的上市国企和非上市国企、所有央企和地方央企统统纳入,全覆盖后效率会更高。全部10%来划转,比例是非常高,对部分省份养老金支付紧张有很大缓解。”董登新向第一财经表示。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涉及上市企业的划转,不会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上市企业的国有股东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关禁售期的义务外,国有股权的变动等事项需执行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同时,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财政部就《方案》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方案》提出,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试点省份的划转工作由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尽快完成划转工作。

VC、PE生态或改变

值得关注的是,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1〕22号)和《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94号)等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根据94号文规定,“2009年6月19号起,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股份的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若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持股数量转持”。《方案》实施后,94号文等规定的现行国有股转(减)持政策停止执行。

显然,新规的出台,将改变这一情况。因此,对于VC/PE及相关方而言,颇为关注94号文的停止执行。

“之前,受制于国有股转持政策,政府创投基金在股权架构设置时一般都会将政府出资比例控制在50%以下。随着这一政策调整,预计政府控股型子基金数量与规模将会显著增加。与此同时,由于政府创投子基金当中政府出资部分一般都有一定的让利条款,在国有股转持的不利因素消除之后,这类基金预计将会得到更多社会投资人的青睐。”深创投相关人士认为。

“新规出台后,意味着以后国资参股拟上市公司不用再行划转。”上海一位券商投行人士表示,一直困扰国有创投机构的国有股转持问题得到解决。

在国立波看来,国有股转持政策停止执行,对于那些有潜在风险被认定为SS(State-owned Shareholder)的VC/PE人民币基金将是重大利好,“投资人辛辛苦苦获得的投资收益终于能够落袋为安”。

49号文还规定,社保基金会及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这被认为未来养老金管理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有望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力量,也有望成为中国VC/PE行业的重要机构LP。

业内人士亦表示,新规后国有创投机构与民营、外资创投机构在上市退出方面将处于公平竞争态势,有利于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人加入国有创投基金。需要注意的是,未来社保基金如何管理其所持有的未上市股权目前仍是未知数,不排除按照现行国资监管的相关规定管理其所持股权的非上市退出,从而有可能降低该类股权处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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