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金融科技峰会”近日在北京举行。全国政协委员、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原总裁梅兴保在发言中指出,金融科技在我国发展方兴未艾,整个行业发展充满机遇,目前面临挑战最大的部门应该是监管机构。
(摄影 王晓东 吴军 任玉明)
梅兴保表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科学技术又是第一生产力,这两者结合,一方面使金融不断焕发出勃勃生机,另一方面使科技拥有自身动力,插上腾飞的翅膀。
在他看来,随着我国科技创新日新月异,金融科技的发展方兴未艾。真正遇到巨大挑战的是监管部门。主要原因是,金融科技迅速发展进程中,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而法律法规的出台需要过程。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级阶段,监管部门本着包容的态度,并实施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其留有创新的空间和余地,总体上效果不错,没有发生系统性风险。但是,随着科技金融的继续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问题。
梅兴保认为,现有问题主要是,很多地区注册了很多包括金融服务、资金管理、投融资管理、财务管理等小微企业。有很多处于无监管、无标准的状态,有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分离,沿海有的地方出现跨境金融暗流的涌动,面对互联网金融的跨区域、跨界经营,现行许多监管方式和手段就显得力不从心。
在他看来,金融科技的监管应当兼顾两方面。一方面,针对金融科技的发展态势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继续满腔热情,以包容的态度进行科学监管、精准有效施策,可以借鉴英国实行监管沙箱的理念,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建立能够试错、容错、查错、纠错的包容性创新监管体系,给金融科技创新继续留有一定的空间和余地。另一方面,对有的打着金融科技的幌子所谓的金融创新,就应该严管。“有的业务模式一时看不准,冷静观察、提示风险、做好预案。”
他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更新监管的理念,建立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制度,明确新型金融的金融本质属性。“现在我们将P2P界定为信息中介平台,其从事的借贷撮合业务是民事关系,英国将P2P当成整个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金融行为监管局和民间P2P行业治理协会协同建和,我们应该借鉴这种模式。”
第二,明确地方监管的职权。现在新型金融业态跨业态融合、跨区域经营的特点非常明显,对协同监管和监管的效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一行三会”分业经营监管体系难以适应新型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所以我们应该赋予地方对金融监管的立法权、执法权,使得风险整治有法可依,可以统筹解决包括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各类新型金融存在的问题,防止跨界、套利等行为发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三,创新监管体系和手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退出机制,要探索建立全国性新型金融机构的银行账户查询体系和征信平台。将所有的新型金融企业账户及高管个人账户纳入到银行帐户体系,实时监控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强化账户系统的使用、查询、统计、监控功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及时发现识别异常交易,防范打击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将全国新型金融机构纳入统一的央行征信体系,建立诚信的黑白名单制度,实时公布失信企业名单,强化警示政策效应,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全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检测预警机制,通过实时收集P2P等新型金融的基础数据,设置各类风险预警指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手段实施动态监控和预警,鼓励新型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应用试点,运用技术创新和技术创新。
第四,掌握新型金融的运行特点,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非法趋势的特征和边界问题。现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各类打造金融互助、电商返利、虚拟货币、公益众筹的网络平台异军突起,利用监管滞后的漏洞游走在非法集资及非法犯罪的边界,难以确定认定其违法的行为。建议从法律角度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非法集资特征界定,同时对缺乏监管主体的新型金融涉嫌的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部门统一进行认定,将非法集资的矛头控制扼杀在苗头阶段,维护金融的稳定。加强金融行业协会的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行业自律组织的规范。
第五,加强监管的公开、透明度建设。目前现行的做法是公开政策措施,对公众发布法令,同时在监管部门内部出台一些实施细则和指引等,这些内部的细则和指引供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开,监管对象无从知晓,问题是一些内部的细则、规定和指引在公开的政策法规中往往规范了更为严格实质性和程序性的要求,被监管的对象和市场的主体往往到了一个问题的审批阶段才被告知有这样一些规定的存在,这种监管部公开不透明的问题给监管对象带来了困惑,也影响了监管的规范性和监管部门的权威,建议有关部门、监管部门应该根据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新要求,进一步提高监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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