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夏光13日表示,作为一项政策创新,环保部门有必要推行“第二种督政”。
“这是未来政策发展的一个方向。”在13日下午召开的第九届中国经济前瞻论坛新时代绿色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分论坛上,夏光表示,如果说,对地方政府进行环保督察是“第一种督政”的话,那么对经济发展部门或行业进行环保监督和推动的工作可称之为“第二种督政”。
他分析说,目前,有的经济发展部门对于贫困地区很关心、很关照,实施了大规模的产业扶贫开发工程,但由于这些工程把重心放在了增加工程产出、提高农民收入上,对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预防不足,结果导致水土流失、地膜污染等严重问题。
在演讲中,夏光展示了一些地方产业扶贫开发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案例。他说,“这时候,如果只对地方政府和当地农民进行环保督查和问责是不够的,也是不公平的。”
他认为,重要的是要督促这些实行产业扶贫开发的部门,把保护环境所需的措施和相应的资金纳入到产业扶贫开发项目中去,与产业开发项目同时实施。
夏光引述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17年年会上的讲话说,当前,要“把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作为推进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第一项任务”。
这包括,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全面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壮大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生活的资源消耗、污染排放强度和总量。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压减燃煤消费量,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大幅降低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物耗。
夏光认为,按照这一思路,“解铃还须系铃人”,把环境保护深入到各个经济发展领域中去,对这些行业或部门的绿色发展进行监督和促进,即通过建立一定的环保监督体制机制,让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源头之一——各个经济发展部门或行业,采取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的实际行动。
“这是在中央提出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后,环保工作的新着力点。”夏光说。
他进一步分析说,第二种督政与第一种督政相比,相同之处是督察主体相同,都由中央派出环保督察小组。不同之处是督察对象不同,督察重点也不同,第一种督政主要是强调地方承担环保责任,而第二种督政主要是激发部门(行业)的绿色创新动力。因为地方是一级政权,而部门是执行机构。第二种督政更加着力于在部门间建立绿色发展的合作共同体。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的要求,夏光认为,应列出各部门(行业)的环保责任清单,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上述具体指标,制定相应的部门(行业)环保考核政策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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