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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 将有序开展清理规范

第一财经 2018-03-09 19:44:18

责编:顾蓓蓓

3月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3月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并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据通知,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48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稳步推进《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并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

四、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的存量授信余额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应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续作或新增授信业务。

五、商业银行公司章程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原则上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六、在《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的,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规范工作,可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未整改的股东或商业银行及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2018年2月2日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强化资格管理、落实穿透识别要求、逐步引导落实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修改公司章程、规范金融产品持股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是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该通知规定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和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材料目录、关注重点和报告流程等,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银监会计划如何规范?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2.对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准备如何处理?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哪些要求?

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此外,《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为落实上述要求,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4.就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下一步,银监会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办法》施行: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办法》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和新要求。我们将通过培训会、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培训宣传。二是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经或计划通过监管会谈、专题会议、发布文件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监管要求。三是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四是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五是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六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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