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证监会刚刚宣布就修改2014年发布的退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权“下放”给交易所。3月9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就先后发布了该实施细则,并公开征求意见。
除了进展迅速,沪深交易所细则还呈公布的实施现了两大特点。首先,对适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规定得更细化。比如,除欺诈发行之外,重组上市、年报披露和日常信披中的重大违法情形都被纳入退市指标;尤其是为了规避连续亏损而在定期财报中弄虚作假的重大违法行为,更被单独列出。其次,践行从严监管,新规尺度大幅收紧。比如,因重大违法退市的暂停上市期间从12个月缩短至6个月;重新上市条件也收紧,欺诈发行的公司不得再申请上市,其它重大违法公司也需要间隔5年才可申请。
整体来看,无论在原则指标还是实施程序上,新规已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采取“零容忍”。按现行规定,导致强制退市的情绪目前包括重大违法行为、触发财务或交易退市指标这两种类型。证监会已表示,也将同时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执行力度。新一轮的退市改革已经启动。
四类重大违法难遁形
在2014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下称“退市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强制退市两种路径。其中,强制退市又包括因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因触发交易和财务退市指标两种情形。本月初,证监会宣布修订2014年颁布的退市意见,主要涉及因重大违法而导致的强制退市情形。最大的变化在于,将强制退市的决策权放于沪深交易所,并由后者制定实施细则。
3月9日,沪深交易所“火速”出台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实施办法,并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2014年退市意见中的相关条款相比,实施办法从具体类型、决定主体、实施程序、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了更为具体、全面的规定。
新的实施办法中,强制退市的决定主体和实施流程都做了创新。首先,沪深交易所设置了上市委员会决策机制。上市委员会需要以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为依据,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判断标准,再结合上市公司听证申辩情况,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做出判断和审核意见。然后,交易所根据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再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
调整更大的是退市的具体标准。2014年退市意见中,规定了对首次公开发行及信息披露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做了相关规定。实施办法对重大违法的具体情形做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首发上市、重组上市过程中的欺诈发行将被“零容忍”。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法院以欺诈发行股票罪作出有罪生效判决的,都将被终止上市。
年报作假这一违法行为也被纳入退市标准。在此之前,为规避连续亏损导致的上市,部分上市公司违反信披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弄虚作假,这种惯用手法早已被市场诟病。此次实施办法将这种情况单独作为一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并做出具体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相关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应当对其股票予以终止上市。
此外,日常信息披露被纳入退市规范围中。按照实施办法,只要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事实,一经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判决查明认定,就可对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同时,若5年内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3次以上行政处罚,也将被予以退市。
与2014年退市意见相比,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更为具体、全面。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还设置了兜底条款,交易所还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拥有认定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权限。
“死缓期”大幅压缩
除了完善退市指标体系,此次实施办法还坚持从严监管。最为明显的措施,即将饱受争议的暂停上市这一“死缓期”大幅缩短,提高退市效率,收紧监管尺度。
在本报此前的报道中,针对迟迟未能实现“常态化退市”,多位学者与市场人士都曾提及,触及强制退市后一年的暂停上市期是给了上市企业判了“死缓”,部分企业借此通过调节财务指标等恢复或重新上市,进而滋生了一批“不死鸟”。
在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中,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有了较大改动。一方面,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另一方面,对于恢复和重新上市的条件也大幅收紧。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再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此前的1年延长至5年。
与此同时,实施办法中也对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做出明确规定。实施办法规定,涉嫌重大违法退市的上市公司拥有申请听证、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复核等权利,并对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自上市委员会启动和审议、交易所发出认定意见告知书或实施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等环节做出明确的期限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实施办法均为针对重大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强制退市。因触发财务或交易退市指标等导致的退市,沿用2014年退市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但就在本月初,证监会在宣布修订退市意见的通知中同时强调,将同时加大对财务状况严重不良、长期亏损、“僵尸企业”等符合退市财务指标企业的执行力度。促进上市公司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中国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两会期间公开表示,退市规则将会逐步加强。各方面的信息都在显示,新一轮退市改革已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