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的重心不应局限于对“假合作社”的应对,而应回归立法的初心与现实,确立以发展成效为导向的治理思路。
以合作社提质增效为抓手,推动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深度融合。
因地制宜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这是防范规模性返贫致贫风险的战略需要。
安徽农业大学中国合作经济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