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指导意见,针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等6种情形,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指导意见借鉴吸收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优秀做法,统一制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关制度,从严把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6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和要求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予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是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该指导意见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