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璠利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信息科技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光大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项目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66万余元。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璠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璠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李璠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