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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金融专门法院落户上海 审级定位于中级法院

第一财经 2018-08-21 19:47:16

作者:邹臻杰    责编:汪时锋

上海金融法院,是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其在案件受理范畴、各方主体认定、审判规则适用等层面,对于民商事金融纠纷的解决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

继昨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挂牌后,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情况,也在今日向社会公众发布。

8月2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上海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盛勇强向社会公众发布了上海近年来金融审判的工作情况、上海金融法院成立的背景、意义和工作目标,上海高院党组成员、上海金融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红详细介绍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盛勇强表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是党和国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它不仅是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的需要,更是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需要。”

管辖范围界定清晰

上海金融法院,是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其在案件受理范畴、各方主体认定、审判规则适用等层面,对于民商事金融纠纷的解决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为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证券、期货、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纠纷,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以上海市辖区内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上海金融法院审理对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对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上海高院审理。

针对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的管辖,赵红院长作了四点重要说明。

其一是审级定位和诉讼标的额。上海金融法院的审级是中级法院,其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是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如果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在上海市,其诉讼标的额是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

其二是对于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除了传统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之外,上海金融法院还可以管辖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比如包括私募股权、私募证券基金等私募基金纠纷,以及涉及百姓金融消费的第三方支付纠纷,都可以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而对于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网络借贷纠纷,赵红院长强调其正确表述应是“以网络借贷平台为被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不包括网络借贷的民事案件和因平台违法活动所引发的刑事案件”。而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借贷案件,只有在诉讼标的额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况下,才由上海金融法院作为一审受案法院来受理。

另外,对于诸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而哪些机构属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实践当中一般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谈到机构设置,赵红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按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组建,设立案庭、综合审判一庭、综合审判二庭、执行局、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队)、综合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6个内设机构,院长1名、副院长2名。”

而在人员分配上,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在编干警共66名,硕士以上学历55名,占比达83.3%。其中入额法官28人,具有研究生学历以上的法官26人,占比达92.8%。具有博士学位的法官有6,占比达21.4%。

发布会上,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网站(http://shjrfy.hshfy.sh.cn/jrfy/gweb/index.jsp)正式上线,该站分中英文版,全方位公开上海金融法院各项工作情况,并向国际社会展示中国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还需要其他配套机制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历时8年,上海金融法院正式获批成立,并受到国内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上海法院已经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金融审判体系。2009年以来,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二中院以及8家基层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庭,其他基层法院也设立了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盛勇强说。

以金融民商事案件为例,2013年~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数量,年平均增长率为51%。近五年来,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金融案件47.8万件。除了数量多以外,上海法院还审理了一大批重大、新颖、疑难、复杂的案件,受到国内外的普遍关注。

盛勇强介绍说,“比如上海法院依法审理了全国首例跨市场金融衍生品内幕交易‘光大乌龙指’系列案,确立了投资者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规则。先后审理了涉‘雷曼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全国首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支持证券投资者起诉案等案件,得到了金融业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高度认可和赞同。”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教授吴弘认为,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司法要对很多新问题、新现象作出认定与处理,可谓被顶到了第一线。尽管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法院对于一个案件的判决和法律适用等在互联网时代以及重视司法公开的背景下,会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进而影响类似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除了通过专业灵活的审判机制来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一系列配套机制也逐步完善。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绝对不是唯一的防线。”盛勇强说,“推动形成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除了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金融纠纷外,还需要包括金融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律师群体等社会各方面的参与。”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立斌认为,多年来上海在金融纠纷调解制度与建设方面进行的探索和尝试,实践表明,第三方居中调解机制是化解金融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助于营造稳定的金融法制环境,完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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