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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过渡期资管新规:通道业务区别对待,不合规存量逐步压缩

第一财经 2018-08-22 22:35:17

作者:陈洪杰    责编:苏蔓薏

银保监会针对信托业务的通知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强调了严格落实资管新规的要求,对于通道业务、存量业务的整改等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近日,为加强信托业务监管,推进资管新规下过渡期内整改工作,由银保监会制定的《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到地方银监局。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表示,《通知》的最大亮点是监管部门在基于专业研判的基础上,针对信托行业贯彻和落实资管新规的具体的部署和安排,按照信托分类的不同,界定了不同监管口径和尺度。特别是慈善信托和家族信托没有按照资金信托监管口径“一刀切”,说明了监管部门对促进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的立场和政策导向。

信托资深研究员袁吉伟表示,这次银保监会针对信托业务的通知与资管新规一脉相承,强调了严格落实资管新规的要求,对于通道业务、存量业务的整改等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此前有消息称,《通知》在征求意见时期对事务管理类业务进行了“善意、恶意”的划分,即规定善意的事务管理类业务可以开展,恶意的事务管理类业务不能开展。但实际上,《通知》并未出现相关规定。

区别对待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对于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通知》称,要区别对待,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

《通知》还称,督促信托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财产权信托业务,以财产权信托的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适用于《通知》。以信托产品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作为受让方受让信托受益权的业务,则视同资产管理产品嵌套业务,投资于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除外。

袁吉伟称,《通知》强调了支持符合监管要求的事务管理信托业务发展,这与资管新规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只是资管新规强调了资管产品嵌套,与年初的完全暂停通道业务的监管态度相比,有一定缓和。有利于恢复部分通道类业务,进而推动打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另外,袁吉伟表示,监管部门是鼓励财产权信托的,不过是要求真正的财产权信托,而不是资金信托模式的财产权,但考虑到我国信托财产登记困难大、缺乏税收政策,想要开展真正的财产权信托非常难。

邢成认为,文件并没有“放开全部通道业务、放开部分通道业务、放开善意通道业务”的字样和含义。虽然提到了“鼓励事务管理类信托的业务”,但是事务管理类信托不等同于通道业务。

如何理解事务管理类信托?邢成认为,其实它是一个很正面的含义,譬如家族信托中的财产传承、子女教育、财产安全保障、财产分割等一系列财富管理信托业务都属于事务管理类信托。事务管理类业务是信托回归本源和实质性转型创新的主要方向,不能把事务管理型信托曲解通道业务。

此外,根据《通知》,公益(慈善)信托、家族信托不适用于此文件相关规定,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而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某信托公司家族信托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通知》主要有两个重要的指引:一个是明确家族信托和资管产品、专户投资的区别,除了资产配置,家族信托应该有资产保护和财富传承功能。二是明确1000万以上规模的家族信托不适用。这两点对引导市场充分发挥信托的本源功能,以及充分发挥家族信托的资产配置功能以更有效支持财富传承目标,有重要的指引和促进作用。

压缩存续不合规产品

《通知》称,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信托公司可以发行存量老产品对接,也可以发行老产品投资到期日不晚于2020年底的新资产,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不过,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不符合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应当在过渡期内逐笔有序压缩递减至符合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通知》规定的信托产品。

袁吉伟表示,老产品可以投资新产品,但是要控制期限,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后续逐步压缩存续不合规产品还是要逐步压缩规模,这里的难度在于存续产品的超长期限以及不良资产处置。

邢成认为,在“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应当控制在截至2018年4月30日的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这一规则下,自此信托公司扩大规模、粗狂型的增长方式被监管部门彻底的关上大门。

此外,《通知》还明确信托受益权属于嵌套。邢成表示,这是为了防止信托公司盲目的开展债权型信托、贷款型信托。在这一背景下,信托公司应由传统的债权、贷款的模式,向股权投资转型,加大业务的技术含量、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

制定过渡期整改计划

《通知》要求,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督促信托公司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信托产品全面摸底排查,按照产品类别逐笔建立台账,自主有序确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清理目标、步骤、进度、责任人及具体整改措施,审慎评估风险影响,认真制定过渡期内整改计划。

整改计划应于2018年9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逐项审核后于9月30日前报送至信托部。信托公司风险防控预案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报送至属地银监局,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于2018年10月30日前报送至信托部。

袁吉伟称,要求信托公司评估过渡内的潜在风险,制定风险防控预案,也体现了监管对于平稳推进资管新规的新思路。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一是解释清估值、打破刚兑等问题的实际操作,二是弥补财产权信托、事务管理类信托等业务没有缺乏明确制度规定的不足。

“从信托公司看,应重视资金信托、家族信托、财产权信托的均衡发展,更加注重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服务高净值客户,服务实体经济,适应资管新时代的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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