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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可通过缩股逃避“股价退市”?没有半点可能

第一财经 2018-10-22 20:46:55

作者:董登新    责编:任绍敏

股民“用脚投票”时代的到来,今后将会有更多的“中弘股份”之类的超级垃圾股自觉自愿地服从这一干脆利落、高效精准的退市标准。

2018年10月18日,这是A股市场值得纪念的一个重大日子。中弘股份(000979.SZ)因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1元),深交所应该直接对其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这将是A股市场“股价退市”第一例。

它标志着股民“用脚投票”时代的到来,也标志着A股市场渐趋成熟,今后将会有更多的“中弘股份”之类的超级垃圾股自觉自愿地服从这一干脆利落、高效精准的退市标准。

不过,也有人心存侥幸或疑虑:中弘股份是否有可能通过“缩股”机制安排来逃避“股价退市”的命运?本文告诉你答案:没有半点可能!

借鉴美股退市标准

股价退市标准是市场化程度最高的退市标准,它是投资者“用脚投票”的结果。当投资者普遍、持续抛售某只股票,并使其股价低于某一价格标准达到法定时间长度时,证交所便可认定其已失去挂牌资格,应当无条件强制退市。这是监管层及证交所赋予投资者对超级垃圾股退市的一种表决权。不过,这一表决权不是“用手投票”的结果,而是“用脚投票”(抛售)的结果。

股价退市标准源自美股的一美元退市标准。众所周知,美股退市标准的实际名称是“可持续挂牌最低标准”( Continued Listing Standards),它与A股理解的退市标准有区别。美股退市标准与首次公募挂牌标准(IPO Standards)是完全对称的,无论是纽交所(NYSE),抑或是纳斯达克(NASDAQ),它们都是如此。比方,在IPO标准上,美股一般设有三套或四套量化标准,当公司IPO时,只需满足其中一套标准的全部数量指标;相反,在退市标准上,它们也设定了相应的三套或四套“可持续挂牌的最低量化标准”,只要上市公司满足其中一套标准的全部数量指标,就可以“持续挂牌”、不退市;否则,就必须强制退市。

在美股IPO的最低股价标准设定上,纽交所与纳斯达克的三个子市场之间有所差异,但均不低于2美元;在股价退市标准(即可持续挂牌的最低股价标准)设定上,纽交所与纳斯达克的三个子市场是完全统一的,它们均设定为“一美元退市标准”。

根据美国耶鲁大学麦西教授对美股退市多年来的跟踪研究,1995年至2005年11年间,美国三大全国性证交所共有9273只股票摘牌(退市)。根据退市原因分析,强制退市与主动退市各占一半数量。主动退市的原因包括兼并、私有化、在证交所之间转板等;强制退市的原因则是达不到“可持续挂牌的最低标准”。

以1998~2004年7年的详细数据为例,这七年中,纽交所共有1381只股票退市,其中,主动退市高达1032只,强制退市仅为349只;此外,纳斯达克共有4133只股票退市,其中,主动退市与强制退市大体各占一半,二者分别为2037只和2096只。

与一美元退市存在三大差别

2011年始于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改革是我国A股退市制度最重要的一次改革。2012年5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借鉴成熟市场经验,首次引入了多元化、市场化退市标准,其中市场化退市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面值退市标准”,二是“成交量退市标准”,这也是本次退市制度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它首次赋予了股民“用脚投票”对超级垃圾股直接退市的决定权。

其中,“成交量退市标准”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连续120 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不含停牌交易日)的,证交所应当终止其上市;“面值退市标准”规定: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

随后,中小板及沪深主板也修订了各自的退市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成交量退市标准及面值退市标准。其中,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的“面值退市标准”表述是完全相同的,而成交量退市标准在计算时间长度上虽均统一设定为120个交易日,但其间累计成交量最低标准却不同,创业板设定为100万股,中小板为300万股,主板为500万股。

不过,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面值退市标准”与美股的“一美元退市标准”存在三大差别:

(1)一美元退市标准与面值无关,事实上,美股也没有统一面值规定;而A股却并未采用国际惯例通用的“一元退市标准”的表述,而是采用了“面值退市标准”的表述,这一“中国特色”面值退市标准带来了很大制度缺憾与尴尬:以紫金矿业(601899.SH)为例,它的股票面值为0.1元,而不是1元,若采用“面值退市标准”,则无论紫金矿业多么垃圾,其股价也不可能低于0.1元,由此可见,“面值退市标准”的表述存在严重的制度漏洞。

(2)一美元退市标准采用的是“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低于1美元”的表述这使得机构和庄家很难操纵其股价;而A股面值退市标准采用的则是“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每一个收盘价都必须低于面值”,这样,机构和庄家就很容易操纵其股价。

(3)一美元退市标准可能被“缩股”机制规避,但它可能无法同时规避其他多套退市标准;然而,A股“面值退市标准”却无法通过“缩股”机制规避退市,因为“缩股”是与股票面值同步变动的。我们以中弘股份为例,目前中弘股份的股票面值为1元,股价为0.74元,如果允许其按10︰1缩股,即每10股合并为1股,则缩股后的股票面值变成10元,股价变成7.4元,其股价仍然是低于其股票面值的。因此,A股缩股对于“面值退市标准”是毫无意义的。

为此,我建议,A股“面值退市标准”也应该借鉴国际惯例通用的规则,更改为“一元退市标准”的称谓,并将“每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更改为“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值低于1元”。也就是说,A股“一元退市标准”的规范表述应为:“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低于1元的,证券交易所应当终止其上市交易。”这样的表述,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

(作者系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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