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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司度案结案 中信证券等三家券商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

第一财经 2018-11-05 19:31:41

责编:罗懿

针对三家券商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案,证监会经审理认为,三家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11月5日晚间,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同时公告收到证监会的结案通知书,针对三家券商与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展的业务涉嫌违法违规案,证监会经审理认为,三家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去年5月24日,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分别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家券商因此前违规向上海司度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分别拟被证监会罚款3.08亿元、255万元、1.04亿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在几家公司当中,中信证券遭处罚金额遥遥领先。根据中信证券当晚公告,因在融资融券业务当中存在违规行为,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6万元,并处人民币3.08亿元罚款;对相关人员笪新亚、宋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根据中信证券披露的违规细节,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司度)在中信证券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一直未从事证券交易。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授信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公司开户满半年(试点期间,开户满18个月)”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之一,中信证券在司度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司度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于2012年3月12日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

随后在2012年3月19日,中信证券与司度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致使司度得以开展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由当时中信证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负责人宋成牵头制定,由分管副总经理笪新亚签批实施。

对此,证监会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当中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所述行为。

国信证券和海通证券也同样栽在了上海司度的身上。国信证券公告显示,因违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国信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088.67万元,并处约10443万元罚款。另外,对国信证券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建、陈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赵冰童、张文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10万元罚款。

海通证券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51万元,并处罚款255万元;对相关人员左秀海、徐晓啸、朱元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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