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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最高法院法官再发视频,讲述了这样一个案子,是真的

第一财经 2019-01-04 08:38:58

作者:张剑    责编:张有义

1℃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王永安”,并将审理法院范围缩小至最高法院后,共搜索到6份裁定书。内容显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中确为“王永安”、“王见刚”,与王林清视频发音高度吻合。

1月3日晚间,曾以网络视频方式讲述陕西千亿矿权案案卷丢失事件,自称为最高法院王林清法官的男子,再度现身网络视频,描述了他在最高法院工作期间经历的另一起案件以及他所遭遇的离奇经历。

据其描述,该案件为山西省一起矿权纠纷案。

第一财经1℃记者根据视频中讲述的案件情况,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最高法院官网的该院公报发现,视频中讲述的案件真实存在。

在新近的网络视频中,自称为最高法法官王林清的男子叙述说,他审理的山西一起矿案当事双方为王永安、王见刚(音)。双方因合作开矿产生纠纷,案件经山西高院一审,王见刚胜诉。案件上诉至最高法院。“王林清”称,他是二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之一,参与审理这起案件。审理期间,最高法院相关人员找他谈话,要求他汇报案件审理情况,并称最高法院有院领导也关注这起案件。视频中的男子称,他没有理会这些“谈话”,在二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判决。

随后,“王林清”称,他遭到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威胁。

“王林清”后来得知,该案被提起再审,但经过再审审理,案件最终并未改判,“王林清”先前的判决得到了维持。

1℃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王永安”,并将审理法院范围缩小至最高法院后,共搜索到6份裁定书。这6份裁定书可以显示,案件一审由山西省高院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中确为“王永安”、“王见刚”,与王林清视频发音高度吻合。但裁定书并未涉及具体案情。1℃记者后经权威渠道获悉,“王林清”提到的案件确实曾在最高法审理,还入选了2013年的最高法公报。

随后,1℃记者登录最高法院官网,找到了最高法院公报页面,并在2013年第5期最高法公报见到了这一判决书。案件双方为王永安、王见刚。该判决书为最高法的二审判决,合议庭成员包括了王林清。作出判决的时间为2012年12月4日,判决书文号为(2012)民一终字第65号。判决书记载的案件事实确为一起矿产纠纷案,一审审理法院为山西高院。一审判决的内容为:一、确认王见刚享有某采矿厂35%的财产份额;二、王永安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某采矿厂2004年4月至2006年7月期间的利润总额的35%,及应返还王见刚投资本金,共计37102345元。案件受理费625389元,由王见刚负担187617元,王永安负担437772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经过审理后,最高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按照最高法院的判决,王永安将向王见刚支付相关款项,王见刚还获得了相关财产份额。与视频中男子所述的王永安实际败诉的情况一致。

而前述6份裁定书中,包含了一份文号为(2013)民申字第979号的再审裁定书,申请人为王永安,被申请人为王见刚。

这份裁定书称,再审申请人王永安与被申请人王见刚、原审第三人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永安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作出这份裁定书的合议庭成员包括审判长于松波、审判员贺禔。裁定作出的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这份裁定书的内容也表明,王林清先前作出的判决被撤销,且再审由最高法提审。

其余5份与此有关的裁定书,作出时间均为2015年10月23日,案号为:(2015)民监字第62号—66号。其中三份裁定书的申请人为王永安、王和安,两份裁定书的申请人为王永安自己。其中有两份裁定书的被申请人包括王见刚。这5份裁定书的内容均为王永安个人或王永安、王和安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最终获得最高法院支持并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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