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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小贷遭遇三重困境,肖钢建议从四方面完善监管| 2019两会

第一财经 2019-03-08 16:15:51

作者:袁子懿    责编:杜卿卿

肖钢建议提高互联网小贷公司准入门槛。

全国两会正在进行,3月8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前证监会主席肖钢今年提案的主要话题为支持发展互联网小贷公司。

肖钢表示,面对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常态,加快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日益重要。激活大众消费潜力、中小企业活力和数字技术创新能力,成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推动平稳经济增长的三个“新动力”。

存在现实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鼓励消费金融创新,规范发展消费信贷,把握好保持居民合理杠杆水平与消费信贷合理增长的关系”。肖钢认为,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空间巨大,特别是面向广大群众、与日常消费息息相关的小额、普惠型消费信贷市场。

他表示,传统小贷公司风控模式大多依赖熟人关系、信用记录、抵押品或线下人工尽调,以服务省内客户和企业客户为主。但对于小额、普惠型消费信贷,传统小贷公司难以有效满足。银行对高收入人群和购房购车等大额信贷需求有较好的供给,但由于低收入人群信用体系不健全、客单消费金额低等原因,导致效率和成本不匹配,因此这类小额、普惠消费信贷需求一直以来未能充分满足。

为解决上述痛点,近年来诞生一批数字化经营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它们运用移动APP、大数据风控等方式,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普惠型消费信贷服务,有效提升广大群众在日常消费中的获得感。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痛点。

发展遭遇困境

肖钢表示,互联网小额贷公司目前遇到的问题有三点。

一是互联网小贷公司被近年来“现金贷”整治所误伤。过去几年,“现金贷”行业由于与实际消费场景脱钩,其中不少机构又缺乏有效风险防控措施,从而引发高利贷、暴力催收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相关部门及时出台整顿措施,让乱象得以控制。但在整顿过程中,有明确消费用途、偏重小额普惠的消费信贷业务也受到波及,其中不少互联网小贷公司经营的消费信贷业务被当作“现金贷”受到整顿,行业整体发展因此受到限制。

问题二是传统小贷公司监管政策难以针对性地支持互联网小贷公司发展。传统小贷公司大多采用线下风控方式、服务区域内特定企业客户生产用途、单笔信贷规模大,注册资本和杠杆要求都较低;互联网小贷公司则运用大数据风控方式、运用互联网触达全国线上客户、用于小额消费用户。目前互联网小贷公司监管仍沿用传统小贷公司监管政策,行业发展难以得到针对性的支持。例如,互联网小贷公司跨区域经营面临限制,难以发挥互联网技术便捷低成本的用户触达优势,大大提高服务成本、降低服务效率,影响消费者的获得感。

最后一个问题则是相比业务本质类似的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小贷触达客户多、资金渠道少、杠杆限制大,面临“小马拉大车”局面。肖钢表示,互联网小贷发展的外源性融资渠道较为有限。主要依靠金融机构借款或者资产证券化。在杠杆率方面,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远低于消费金融公司10倍左右的杠杆率。并且,不少互联网小贷公司近年来受到“现金贷”整顿的波及,其消费信贷业务在资金侧受到进一步限制。数据显示,2017年《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发布后,2018年消费信贷ABS发行规模相比2017年减少30%。

建议区别对待

针对上述问题,肖钢提出了四方面的建议:

一是区分对待“现金贷”和消费信贷业务,支持与实际消费场景结合、小额普惠型的消费信贷健康发展。消费信贷与“现金贷”在业务特征、风险特征方面具有巨大差异,对消费增长、尤其是居民日常消费有巨大促进作用,并且不会被用作空转于实体经济以外的套利用途。因此,在“现金贷”整顿的执行过程中,应避免对消费信贷业务产生误伤。

二是结合互联网小贷公司特点,与传统小贷公司区分对待,提供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应从业务和风险本质出发,考量小贷公司是否通过互联网技术触达广大客户,并运用数字技术有效防控风险,从而对互联网小贷进行差异化、精准化的监管。例如传统小贷公司一般由地方金融办进行日常监管,而互联网小贷公司天生具有跨区域经营特性,因此传统监管机制可能会造成监管真空或监管重复同时存在。因此建议针对互联网小贷特性,与传统小贷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

三是加强互联网小贷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并建立分级的管理机制。针对目前行业分化较为严重的局面,建议应在牌照监管时提高准入门槛,更进一步建立分级机制,根据互联网小贷机构的经营模式、资金资产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管理水平等各方面对互联网小贷公司进行分级管理,引导互联网小贷公司加强风控和经营能力。对评级较差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应限制其杠杆、限制其展业范围、甚至要求其退出市场。对评级较好的互联网小贷公司应给予较高的杠杆控制水平、允许其跨区域经营。

四是拓宽互联网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鼓励其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结合分级监管机制,针对业务发展成熟度较高的互联网小贷机构,鼓励其进入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和ABS产品,扩大资金渠道。肖钢建言,在政策上鼓励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小贷机构互相合作,发挥各自资金能力和技术能力优势,更有效地满足长尾人群的小额消费信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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