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银保监局加大对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坚持“严字当头”,从严整治、从重问责。在“315”前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在官网通报了7起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从这7起案例来看,有两起销售误导,一起是保险经纪公司未向投保人如实告知保险产品的承保公司,一起是某银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中欺骗投保人,同时还有产品违规宣传、业务员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以及部分客户信息不真实。
比如,深圳原保监局在保险投诉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某人寿保险公司深圳电销中心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电销坐席人员存在“不需要额外消费”、“与国有银行共同合作推出”等不实表述,将缴纳保费的概念形容为“攒钱”,在投保人问及“是不是和银行存钱一样”时作肯定答复。
另外,某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员何某、肖某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不实表述,具体表现为向客户声称“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家要求外资金融机构必须把部分资产和业务托管到国内三大寿险公司”,其销售的某产品“可以覆盖900多种重大疾病、轻症赔付20%后不影响重疾保额”、“是国内唯一一款英式保额分红产品、两年后可以按照现金价值的30倍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客户可以通过扫二维码方式缴纳保费”等。
同时,深圳原保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某银行在开展电话销售保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向客户提供不实市场信息,夸大或虚假陈述所销售的保险产品,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不实宣传,对保险产品销售门槛条件做不实宣传等。涉案保单103件,涉及保费约49.8万元,对此,深圳原保监局于2018年7月给予该银行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快速发展,是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在电话销售过程中,消费者与销售人员通过语音进行交流,电话销售人员对保险产品的情况介绍,对于保险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至关重要。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
此前,监管机构在“亮剑行动”专项检查就中发现,某人身保险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不仅夸大保险责任,如宣称保险产品“没有任何免赔,没有任何门槛,花多少,公司给咱们报多少”等;还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如宣称“监管机构已统一发文,今后保险费率要上调”;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如隐瞒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
这些误导宣传行为往往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有的消费者缺乏防范意识,简单听信电话销售人员的误导宣传,从而受诱导购买了不符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造成权益受损。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不能销售万能保险产品。
不仅电话销售要“如实相告”,口头宣讲同样如此,深圳银保监局此次在现场检查中就发现,某人寿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2017年12月17日和2017年12月30日的产品说明会上向客户宣讲时使用了含有误导性的课件。具体表现为课件中存在“最会赚钱,比传统保险公司投资收益多80-120%”、“回本快、收益高…行业第一年金…”、“现在就买,帮孩子抢一个行业最好的年金保险机会”、“三年回本”、“限量版惠民好产品,抢到就是赚到…换个地方存三年,换取终身三百万保障”等误导性内容。两场产品说明会共承保5件保单,保费合计27万元。
对此,深圳银保监局于2018年11月对该公司处以25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各处8万元罚款。
明确万能险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允许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应约束条件时,对万能险产品调整最低保证利率,特别是在利率下行期,可以通过降低最低保证利率,有效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对期缴万能险适当提高基本保险费上限,鼓励发展长期万能险。
要求保险集团聚焦主业,简化股权层级,防止无序扩张;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赔付包括:伤残或死亡保险金,医疗费用赔付,住院(照护)费用赔付。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
机构指出,4月或将延续震荡行情。微观上来看,投资者可积极把握业绩带来的确定性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