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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明年起施行,系列开放措施继续推进

第一财经 2019-03-15 16:46:57

作者:郭丽琴    责编:刘展超

最终施行之前,将有一系列相关措施或指南出台,也会有涉及《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其他法律修订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15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下称《外商投资法》)。这部法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随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会见中外记者时指出,《外商投资法》是要用法律的手段更好保护外商投资,吸引外商投资。这个法律也可以说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要政府依法行政。而且政府要根据这个法律的精神出台一系列法规、文件,保护外商权益,比如信息投诉机制如何公开、透明、有效。下一步,会推出一系列有关法规和文件,让外商投资法顺利实施。

多位接近立法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由于《外商投资法》是影响广泛的基础性法律,法律条文本身是框架性的、原则性的内容,最终施行之前,会有一系列相关措施或指南出台,也会有涉及《外商投资法》规定的其他法律修订工作。

确认港澳台政策参照《外商投资法》

对于占据利用外资总量超过70%的的港澳台到内地的投资,李克强再次确认,将参照《外商投资法》。

他说,港澳台投资是可以参照、或者比照适用刚刚通过的外商投资法,而且我们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安排和实际做法还要继续沿用,不仅不会影响,而且会有利于吸引港澳台的投资。国务院在制定有关法规或者有关政策性文件的过程中,会认真听取港澳台同胞的意见,切实保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也欢迎有更多的港澳台投资。

3月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张业遂指出,制定外商投资法不会改变国家对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安排,相关制度还将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修改完善,进一步为港澳台投资提供更加开放、便利的营商和发展环境。

一位接近全国人大立法的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解释,这意味着来自港澳台的投资,“现在怎么管,以后还怎么管”。

在第二次审议中,代表们普遍认为外商投资法草案中第2条所提“外商投资”的定义,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需要有一个适当说明。

开放举措积累带来巨大变化

面对开放措施如何落地的疑问,李克强首先说,开放的措施说出去了,当然要兑现。他援引实例说,去年,中国一些重大基础产业放开外资投入的股比,有很多重大项目落地了。

在更大范围的开放措施上,李克强确认,2019年将会推出新版的,缩减后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还确认了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的《专利法》,并称: “总之,今年对外开放的举措我们会不断地推、继续地推。我多次讲过,中国的开放举措,往往不是一揽子推出来的,每年甚至每个季度都在出,但回过头来看,积累起来就会带来想象不到的巨大变化。”

李克强说,我们要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制度,而且要推出新的负面清单。这个新推出的负面清单会做减法,而且以后还要逐步做减法,也就是说非禁准入的范围会越来越大。还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修改《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对侵权行为引入惩罚性的赔偿机制,发现一起就要处理一起,而且要让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无处可遁。当然,我们也希望外国政府公正地看待中国企业和国外企业双方自愿的合作。

《外商投资法》在总则一章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进一步规定: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行动。

3月6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宁吉喆提出改革思路:2019年,将通过“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正面鼓励+准入后国民待遇”的四管齐下的监管方式,为外资构建更好的营商环境。除了进一步缩减负面清单,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还将推进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资质许可、注册登记、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公平待遇。

3月10日,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在记者发布会上说,此前,外资企业到中国后,有时候抱怨,政府采购他们不能完全参与,中国制定的有关商品标准、服务标准、行业标准,外资企业也不能完全参与;还抱怨,中国的内资企业享受到了一些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享受不到。现在(《外商投资法》)草案确定,凡是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所有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全部能够享受,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具有完全相同的参与标准制定的权利,外资可以与内资一样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等等。

2月1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下称《目录》)。《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将取代1995年开始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形成全新外资监管方式。

引入竞争中性原则

李克强强调,我们对外开放是自主的抉择,而且我们要引入竞争中性的原则,也就是对所有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对待,同样,对中国国内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应该一视同仁。

联合国贸发组织官员梁国勇对第一财经记者称,投资方面的国民待遇原则本来针对的是准入后,准入前国民待遇是美国前几年力主推进的新理念。彼时,中美双方就此达成一致,重启了双边投资协定谈判(BIT)。由于BIT的核心是投资保护,加上准入前国民待遇,投资协定和相关谈判就可以称为推动市场准入的途径。

梁国勇建议,中国可以使用“负面清单+正面鼓励+竞争中立”的政策原则。在中国,竞争中性的关键是所有制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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