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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上交所网站 2019-03-24 19:34:03

责编:张瑜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现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4日,上交所公告称,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现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内容包括:“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等16条问答。

上交所指出,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 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等。

此外,首发材料申报后,如发行人同一会计年度内因会计基础薄弱、内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资料无法取得、审计疏漏等原因,除特殊会计判断事项外,导致会计差错更正累积净利润影响数达到当年净利润的 20%以上(如为中期报表差错更正则以上一年度净利润为比较基准)或净资产影响数达到当年(期)末净资产的 20%以上,以及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以及因恶意隐瞒或舞弊行为导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视为发行人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内控方面不符合发行条件。

上证发〔2019〕36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中国证监会按照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方向,完善相关审核标准,并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在科创板先行使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现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所将根据审核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对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进行补充完善。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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