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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理顺行政法规,为深化改革夯实基础

第一财经 2019-04-11 21:57:09

作者:社论    责编:钱焜

进一步理顺行政法规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废”,二是“立”。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决定》指出,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对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我们注意到,国务院修改行政法规的步骤正在加快,修改的法规也更具针对性,正在更好地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夯实法规基础。

比如,今年3月,国务院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在去年3月,决定对18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同时,对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方面也出台了新的措施。

为什么要不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其根本原因是行政法规是行政的依据。法律层级虽然高,但很多还需通过行政法规来“落实”。因此,行政法规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更为密切。

应该看到,在法律的指导下,我国的行政法规建设已相对完善,行政上有规可依成为了常态。这就有效避免了行政人员随意行政、进而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现象的发生,也为行政相对人利益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救济渠道。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行政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还在路上,尤其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就更加迫切需要通过理顺行政法规来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夯实法治基础。这也是“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方向。过去6年来,“放管服”改革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务服务效率偏低、程序不规范、办理不方便,甚至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这与行政法规建设需要进一步理顺有一定关系。

进一步理顺行政法规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废”,二是“立”。而“废”也包含修改。

关于清理行政法规,早在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当时清理的主要范围还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层级相对较低,范围相对较窄。从最近两年的清理范围看,行政法规的“级别”在提高,范围在扩大。相信随着“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会有更多的行政法规被清理和修改。

进一步理顺行政法规建设的另一个方面是“立”,“立”的基本原则是更接地气,更科学,更加便民便企,绝不能人为造出新的规定来为难企业和群众。这最重要的就是要优化“立规”程序,避免政府部门“闭门造车”。

应该看到,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初始阶段大多是具体行政部门。为了行政的方便,或者为了部门利益,往往会出现行政法规、规章有利于行政部门的现象。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对行政法规的制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行政法规的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另外,上月初,国务院下发了《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要求在制定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这些规定,都应该得到更加切实的落实。

总之,这次“放管服”改革的重要特点就是依法推进,进展顺利、取得成效的重要经验之一是法治保障。国务院从改革伊始就坚持职权法定,先授权、后改革,先动法、后动权,并防范法外行权扩权。这无疑是一个正确方向,会在法治的轨道上让“放管服”改革更深入,取得更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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